[實用新型]帶有浮動壓板的U形件成型模有效
| 申請號: | 201520946345.6 | 申請日: | 2015-11-24 |
| 公開(公告)號: | CN205270591U | 公開(公告)日: | 2016-06-01 |
| 發明(設計)人: | 谷毅 | 申請(專利權)人: | 重慶萬斯金屬特種成形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21D37/10 | 分類號: | B21D37/10;B21D43/00 |
| 代理公司: | 重慶強大凱創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50217 | 代理人: | 隋金艷 |
| 地址: | 401221*** | 國省代碼: | 重慶;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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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帶有 浮動 壓板 成型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帶有浮動壓板的U形件成型模。
背景技術
彎曲是將金屬材料,包括板材、線材、管材、型材或毛坯材料沿彎曲線彎成一定的角度和形狀的工藝方法,彎曲工藝是沖壓工藝的基本工序,在沖壓生產中應用廣泛。U形件的彎曲是彎曲工藝中的一種。現有的U形件彎曲模,其結構主要包括下凹模,下凹模上部開有水平的縱截面為半圓形的通槽,位于下凹模正上方的水平的凸模芯軸,凸模芯軸可豎直運動對放置在下通槽上部的坯件進行沖壓,成型出所需的U形件。但這種傳統的U形件成型模存在的問題是:凸模芯軸下行到位前,坯件僅僅是放置在通槽上部,一是定位準確度差,二是在凸模芯軸下壓過程中,由于沒有對坯件邊料進行定位的結構,坯件的邊料往往容易偏離原來沖壓位置,導致成型出的U形件的兩個U形支腳不在同一平面上,加工質量差。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意在提供一種可對坯件的邊料進行浮動定位的帶有浮動壓板的U形件成型模。
本方案中的帶有浮動壓板的U形件成型模,包括下凹模,下凹模的上部開有水平的縱截面為半圓形的通槽,在下凹模的正上方設有與下凹模配合沖壓的水平的凸模芯軸,凸模芯軸固定在豎直的上模固定桿上,其特征在于,在上模座下部對稱設有兩個豎直的導柱,導柱的下部固定有擋板,導柱上與導柱空套設有一水平的浮動壓板,浮動壓板的下表面與擋板相抵,浮動壓板的上部與上模座之間設有壓簧。
本實用新型的優點在于:加工坯件時,先將坯件放在下凹模的通槽的上部,保證兩邊的邊料對稱,然后上模座帶動凸模芯軸和浮動壓板下行,浮動壓板先與坯件邊料接觸壓緊坯件,對坯件進行定位,凸模芯軸繼續下行,在此過程中浮動壓板上的過孔對上模固定桿起到運動導向的作用,直至凸模芯軸沖壓坯件成型出U形件。
本方案由于采用的是浮動壓板,因此不會對工件的成型產生影響,且能夠壓緊坯件的邊料,在坯件成型時對其進行一定的限位,防止扭曲變形,避免成型出的U形件的U形支腳不在同一平面上。
進一步,在上模座上螺紋連接有調節螺釘,調節螺釘的下端設有墊片,壓簧的上端與墊片相抵。通過旋轉調節螺釘,可調節壓簧的壓緊力,從而調節浮動壓板的壓緊力度,以滿足不同工藝需求。
進一步,還包括環狀的下模固定板,下凹模位于下模固定板內,在下模固定板上開有豎直的導向孔,導柱可插入到導向孔內。通過導向孔和導柱的配合,在凸模芯軸下行時,對其運動具有導向作用。
進一步,凸模芯軸與上模固定桿螺紋連接,方便更換凸模芯軸。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通過具體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說明書附圖中的附圖標記包括:下模座1、導向孔2、導柱3、上模固定桿4、上模座5、調節螺釘6、壓簧7、浮動壓板8、凸模芯軸9、下凹模10、下模固定板11。
實施例基本如附圖1所示:本實施例帶有浮動壓板8的U形件成型模,下模座1位于最下方,下模座1的上部為下模墊,下模墊的上部設置環狀的下模固定板11,下模座1、下模墊和下模固定板11三者通過螺釘固定在一起。下凹模10位于下模固定板11內。在下模固定板11、下模墊和下模座1上開有豎直的對應的導向孔2。下凹模10的上部開有水平的縱截面為半圓形的通槽。
上模座5位于下模座1的正上方,上模座5的下部設有上模墊,上模墊的下部設有上模板,本實施例上模座5、上模墊和上模板三者也通過螺釘固定在一起。在上模座5、上模墊和上模板的中部均開有通孔,上模固定桿4穿過上述通孔,其上部與模柄連接,其下部螺紋連接有水平的凸模芯軸9。凸模芯軸9可與下凹模10配合沖壓坯件。
本實施例在上模座5下部對稱設有兩個豎直的導柱3,導柱3可插入到導向孔2內。導柱3的下部固定有擋板,導柱3上與導柱3空套設有一水平的浮動壓板8,浮動壓板8的下表面與擋板相抵,浮動壓板8的上部與上模座5之間設有壓簧7。具體的,在上模座5上螺紋連接有調節螺釘6,調節螺釘6的下端設有墊片,壓簧7的上端與墊片相抵。本實施例在浮動壓板8的中部開有過孔,上模固定桿4穿過過孔。
以上所述的僅是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方案中公知的具體結構及特性等常識在此未作過多描述。應當指出,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結構的前提下,還可以作出若干變形和改進,這些也應該視為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這些都不會影響本實用新型實施的效果和專利的實用性。本申請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中的具體實施方式等記載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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