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EPO機身內置框架加強結構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520909287.X | 申請日: | 2015-11-16 |
| 公開(公告)號: | CN205186506U | 公開(公告)日: | 2016-04-27 |
| 發(fā)明(設計)人: | 張焱 | 申請(專利權)人: | 深圳飛馬機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4C1/06 | 分類號: | B64C1/06 |
| 代理公司: | 深圳眾鼎專利商標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44325 | 代理人: | 朱業(yè)剛;譚果林 |
| 地址: | 518000 廣東省深圳市南***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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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epo 機身 內置 框架 加強 結構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無人機設備,尤其涉及的是一種EPO機身內置框架加強結構。
背景技術
現(xiàn)有技術中,無人機采用EPO材質制成的EPO機身強度比較弱,很容易變形,斷裂,只能用來做玩具級別飛機,很難滿足無人機的工業(yè)化使用需求,并且機身內放置精密元器件無法精準定位,精密儀器很難發(fā)揮出它的效果,使用壽命和使用條件受到很大限度。
因此,現(xiàn)有技術存在缺陷,需要改進。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重量輕,強度高,可以安裝各種精密儀器并且定位精準的EPO機身內置框架加強結構。
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如下:一種EPO機身內置框架加強結構,包括EPO左機身、EPO右機身、以及用于加強安裝機身內部元器件的主框架;主框架內置于EPO左機身和EPO右機身內部,并分別與EPO左機身和EPO右機身固定連接。
應用于上述技術方案,所述的EPO機身內置框架加強結構中,主框架的兩側,分別設置有若干定位鎖扣,EPO左機身和EPO右機身分別設置一一對應的定位鎖槽。
應用于各個上述技術方案,所述的EPO機身內置框架加強結構中,主框架設置為碳纖維主框架。
應用于各個上述技術方案,所述的EPO機身內置框架加強結構中,主框架設為玻纖主框架或航空鋁材主框架。
采用上述方案,本實用新型通過在機身內部設置用于加強安裝機身內部元器件的主框架,主框架可以采用重量輕,強度大的材料制成,并用于安裝各種精密儀器,定位精準穩(wěn)定,從而可以使無人機能夠發(fā)揮出更大的使用價值,機身上面可以安裝的精密設備大大增加,飛機執(zhí)行的任務可以多樣化,高難度化。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組裝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詳細說明。
本實施例提供了一種EPO機身內置框架加強結構,其可以應用于工業(yè)化使用的無人機機身中,使無人機即可以保持EPO的輕重量,又可以達到定位的強度。
如圖1所示,EPO機身內置框架加強結構包括EPO左機身104、EPO右機身105、主框架102,主框架用于安裝EPO左機身104、EPO右機身105內部的元器件,對EPO左機身104、EPO右機身105起到加強的作用,例如,可以在主框架上安裝各種的精密儀器,如此,即使機身采用EPO材質制成,也不會對各精密儀器使用的穩(wěn)定性造成影響。
其中,主框架優(yōu)選采用碳纖維主框架,碳纖主維框架具有重量輕,強度高和定位穩(wěn)定精準的優(yōu)點,或者,主框架也還可以選用玻纖主框架或航空鋁材主框架等重量輕,材料剛度好的材料,然后和EPO左右機身互相黏接,或者內埋發(fā)泡的方式連接。
主框架102內置于EPO左機身104和EPO右機身105的內部,并分別與EPO左機身104和EPO右機105身固定連接;其中,可以在主框架分別與EPO左機身和EPO右機身的兩側,分別設置有若干定位鎖扣,例如,設置若干定位鎖扣101和若干定位鎖扣103,EPO左機身和EPO右機身分別設置一一對應定位鎖槽,如此,在連接時,只需要將各個定位鎖扣直接扣合在與其對應的定位鎖槽內,即可實現(xiàn)主框架與EPO左機身和EPO右機身定位穩(wěn)固連接。
如此,本實用新型中碳纖維主框架重量輕,強度高,定位精準,并設計了EPO機身的定位機構,讓碳纖維復合材料框架完美的和EPO機身無縫融合在一體,使無人機的機身有EPO的輕重量,又具備了碳纖維材料的高強度,使無人機能夠發(fā)揮出更大的使用價值,機身上面可以安裝的精密設備大大增加。飛機執(zhí)行的任務可以多樣化,高難度化。
通過使用碳纖維材料的框架結構和EPO機身技術的融合,使無人機能夠發(fā)揮出更大的使用價值,重量更清,飛機飛行時間更短,飛行控制更加靈活,操作更加容易,機身上面可以安裝更加多的精密設備。飛機執(zhí)行的任務實現(xiàn)了多樣化,高難度化,更加智能化。
以上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實用新型,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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