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組合式木地板有效
| 申請號: | 201520819953.0 | 申請日: | 2015-10-21 |
| 公開(公告)號: | CN205100495U | 公開(公告)日: | 2016-03-23 |
| 發明(設計)人: | 張強 | 申請(專利權)人: | 北京高頂建設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E04F15/02 | 分類號: | E04F15/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聯瑞聯豐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411 | 代理人: | 鄭自群 |
| 地址: | 100000 北京市海***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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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組合式 木地板 | ||
1.一種組合式木地板,其特征在于:包括設于地面上的減震墊、設于該減震墊上的條形板、設于該條形板上的復合板、設于該復合板上的地板塊,所述減震墊包括支撐墊及由該支撐墊的下表面向下延伸形成的支撐部,所述支撐墊的上表面與條形板相抵靠,所述支撐部的下表面與地面相抵靠。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組合式木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墊為矩形墊,所述支撐部為方塊狀,其左右相對兩側的寬度與支撐墊的左右寬度相同,其前后相對兩側的寬度小于支撐墊的前后寬度,并分別與支撐墊的前后兩側形成一臺階,所述支撐部的中部上設有若干平行間隔設置的條形槽,每一條形槽由支撐部的左側向其右側延伸并貫穿其左右相對兩側。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組合式木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條形槽于支撐部的中部等間隔設置,并于支撐部兩端的位置分別預留有一支撐端,該支撐部于每相鄰兩條形槽中間的部分的寬度小于支撐端的寬度。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組合式木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條形槽的深度小于支撐部的高度。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組合式木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墊為矩形墊,所述支撐部為方塊狀,其左右相對兩側的寬度與支撐墊的左右寬度相同,其前后相對兩側的寬度小于支撐墊的前后寬度,并分別與支撐墊的前后兩側形成一臺階,所述支撐部上均勻設有多個第一圓柱形槽,每一第一圓形槽由支撐部的外表面向內凹進,其深度小于支撐部的高度,所述支撐墊上對應支撐部的位置均勻設有多個第二圓柱形槽,每一第二圓柱形槽由支撐墊的外表面向內凹進,其深度小于支撐墊的高度。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組合式木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圓柱形槽的個數大于第一圓柱形槽的個數,且第二圓柱形槽的外徑小于第一圓柱形槽的外徑。
7.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組合式木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部為兩個。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組合式木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墊為八邊形,所述支撐部為頂端外凸的圓柱形,該支撐墊于支撐部的兩側分別延伸各形成一輔助支撐,每一輔助支撐為頂端外凸的圓柱形,且其高度低于支撐部的高度,所述支撐墊的外表面對應支撐部及輔助支撐的位置分別設有凹槽。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組合式木地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板塊為矩形的木板塊,其一側設有凹槽,另一側設有與凹槽對應的凸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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