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空氣炸鍋有效
| 申請號: | 201520809994.1 | 申請日: | 2015-10-20 |
| 公開(公告)號: | CN205125991U | 公開(公告)日: | 2016-04-06 |
| 發明(設計)人: | 朱澤春;廖朝正 | 申請(專利權)人: | 九陽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7J37/06 | 分類號: | A47J37/06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250117 山*** | 國省代碼: | 山東;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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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空氣 炸鍋 | ||
1.一種空氣炸鍋,包括炸鍋、及設置在炸鍋內且與炸鍋連接的炸籃,所述炸籃設有手柄,所述手柄上設有控制炸籃與炸鍋連接的控制開關,所述控制開關連接有卡鉤,所述炸鍋上設有與卡鉤相對應的鉤槽,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的握持端與炸籃之間設有可遮擋所述卡鉤的蓋體。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空氣炸鍋,其特征在于,所述卡鉤包括與控制開關連接的撥動部和與所述炸鍋的鉤槽進行扣接的鉤接部,所述蓋體設于所述手柄的握持端與所述鉤接部之間。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空氣炸鍋,其特征在于,所述卡鉤包括與控制開關連接的撥動部和與炸鍋的鉤槽進行扣接的鉤接部,所述蓋體包括兩相對的側遮板,所述卡鉤復位后,所述鉤接部處于所述側遮板的范圍內。
4.根據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空氣炸鍋,其特征在于,所述蓋體為設于所述鉤接部四周的環形壁。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空氣炸鍋,其特征在于,所述卡鉤的移動行程小于所述側遮板的寬度。
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空氣炸鍋,其特征在于,所述鉤接部的有效卡接寬度為2.5~6毫米。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空氣炸鍋,其特征在于,所述蓋體與所述手柄一體成型或分體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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