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薪炭爐有效
| 申請號: | 201520671029.2 | 申請日: | 2015-09-01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901841U | 公開(公告)日: | 2015-12-23 |
| 發明(設計)人: | 馬文民 | 申請(專利權)人: | 山東超能采暖設備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4B1/189 | 分類號: | F24B1/189;F24B1/191 |
| 代理公司: | 濰坊鳶都專利事務所 37215 | 代理人: | 劉文英 |
| 地址: | 262600 山東*** | 國省代碼: | 山東;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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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炭爐 | ||
1.一種薪炭爐,包括爐體(1),爐體(1)內設有燃燒腔(11),爐體(1)側部對應燃燒腔(11)設有加炭口,爐體(1)對應燃燒腔(11)頂部設有爐口,所述爐體(1)內在燃燒腔(11)下部安裝有爐篦(7),爐體(1)內在爐篦下方設有可與外部連通的灰渣盒,其特征是所述加炭口至少為一個,所述爐體(1)的內腔分隔成上部的助燃腔(12)和下部的燃燒腔(11),所述爐體(1)內設有將助燃腔(12)和燃燒腔(11)連通的第二爐口(13),所述爐體(1)頂部對應第二爐口(13)開設有第一爐口,所述第一爐口上設有可將其封閉的爐蓋(14);所述爐體(1)內在第二爐口(13)處固裝有下伸設置的增溫筒(3),所述增溫筒(3)在靠近第二爐口(13)端的筒壁上開設有多個過氣通道,所述增溫筒(3)的底端位于加炭口下方,所述爐體(1)內設有其外端部可與外部大氣連通、內端部與助燃腔(12)連通的送風管(4)。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薪炭爐,其特征是所述增溫筒的長度與燃燒腔的長度之比為三分之一至五分之四。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薪炭爐,其特征是所述增溫筒的直徑與燃燒腔的直徑之比為十分之一至四分之三。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薪炭爐,其特征是所述爐體(1)內表面環設有耐火材料(5),耐火材料(5)圍成燃燒腔(11),所述送風管(4)豎向設置、其埋設在耐火材料(5)內,所述送風管(4)的上部伸出耐火材料(5)并伸入助燃腔(12)內,所述送風管(4)的下端伸入灰渣盒內。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薪炭爐,其特征是所述送風管(4)的下端連接有分支管(41),所述分支管(41)伸出爐體(1)外表面,所述爐體(1)上安裝有可控制分支管(41)管口開啟度的風門(42)。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薪炭爐,其特征是所述送風管(4)為兩根以上,其均勻環布在爐體(1)內。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薪炭爐,其特征是所述爐體(1)上設有兩個加炭口,兩個加炭口相對設置。
8.根據權利要求1至7中任一項所述的薪炭爐,其特征是所述增溫筒(3)由鑄鐵鑄造或耐高溫合成金屬管材或非金屬耐火材料制成。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薪炭爐,其特征是所述過氣通道為開設在增溫筒(3)上的過氣縫(31),過氣縫(31)水平設置,多條過氣縫(31)上下交錯設置且其均勻環布在增溫筒(3)上,所述過氣縫(31)的寬度為1-3mm。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薪炭爐,其特征是所述爐體(1)側部開設有清理口和可將清理口封閉的清理門,所述清理口的高度高于爐篦的高度、低于加炭口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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