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木制品安全加工車間有效
| 申請號: | 201520613102.0 | 申請日: | 2015-08-15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943780U | 公開(公告)日: | 2016-01-06 |
| 發明(設計)人: | 任英 | 申請(專利權)人: | 重慶尹氏天潤套裝門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4F7/10 | 分類號: | F24F7/10;F24F13/28 |
| 代理公司: | 重慶強大凱創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50217 | 代理人: | 劉嘉 |
| 地址: | 401320 重慶*** | 國省代碼: | 重慶;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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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木制品 安全 加工 車間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木制品加工領域,尤其涉及一種木制品安全加工車間。
背景技術
木制品生產加工中要經歷切削、打磨和上漆等步驟,這些步驟將產生大量的粉塵和有毒氣體,人體吸入這些氣體之后很容易患各種肺部疾病,因此需要采取措施避免人體吸收這些氣體。
現有的措施是在加工機床旁邊增加一個風扇,將各種有害氣體排放遠離加工工人。此措施有很大弊病,首先目前很多木制品的加工都是在車間內進行的,簡單的用風扇將有害氣體排放遠離工人,實際上有害氣體卻仍然停留在房間內,時間長了之后,房間內的有害氣體密度變大,仍然對加工工人的健康構成威脅;其次,現有的風扇一般設置在墻壁上部或者機床旁邊,這些位置的高度都大于或者等于人體高度,有害氣體產生之后向上升起的過程中,有害氣體經過加工工人的眼口鼻的時候,同樣會威脅人體健康。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意在提供一種木制品安全加工車間,以及時排盡木制品加工中產生的有害氣體。
本方案中的木制品安全加工車間,包括房頂、墻壁和地板,地板下設有透氣腔,該透氣腔通過透氣部連通地板上部,該透氣腔的下部設有主管道,該主管道通過若干分流管道連通透氣腔,該主管道連通室外,主管道內設有過濾裝置,在主管道的管口還設有負壓風扇。
本實用新型的技術原理如下:啟動負壓風扇,負壓風扇將室內的氣體通過透氣部流向透氣腔,然后從透氣腔經過分流管道流到主管道,氣流經過主管道內的過濾裝置流到室外。
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效果如下:由于負壓風扇將氣流通過地板排出室外,因此,當加工過程中產生粉塵或者其他有害氣體的時候,由于負壓風扇在主管道內運轉,使室內的氣流向下方的地板流動,而不會產生后就向上升起,而被加工工人吸入體內。同時,透氣腔和主管道通過分流管道連通,因此保障室內的任何地方的有害氣體都能夠均勻的被主管道吸收,在主管道內設置過濾裝置,可將產生的有害氣體進行過濾,一方面可避免有害氣體排到大氣中污染空氣,另一方面如果氣體排到室外,而室內的空氣又是來自于室外,將有害氣體排放之前進行過濾,可防止被排放到室外的空氣又被吸收回室內。
進一步,墻壁的底部沿地板邊緣周向設有排氣管道,該排氣管道通過若干排氣窗口與室內連通,該排氣管道與主管道連通,增加室內有害氣體流向室外的流通通道,墻角設置排氣窗口其位置比設置在地板上的透氣部要高一些,但仍然低于人體身高,因此一方面能夠補充吸收底部吸收不到的有害氣體,另一方面又能防止人體吸收進有害氣體。
進一步,墻壁頂部還設有透氣窗口,提供透氣窗口,配合透氣部和排氣窗口使用,氣體從透氣窗口進入室內,然后流向透氣部和排氣窗口,以此,室內空氣自墻壁頂部流向地板,是有害氣體一旦產生就遠離人體上部,為加工工人提供更安全的工作環境。
進一步,房頂上還設有若干天窗,結合透氣窗口使用,排放有害氣體的效果更好。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木制品安全加工車間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通過具體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說明書附圖中的附圖標記包括:透氣窗口1、天窗2、排氣管道3、透氣部4、分流管道5、主管道6、排氣窗口7、過濾裝置8、負壓風扇9。
如附圖1所示:
實施例木制品安全加工車間主要包括房頂、墻壁和地板。
在房頂上均布設有三個天窗2,在左右墻壁上分別設置一個透氣窗口1,提供通道使氣流進入室內。
在地板下面設有透氣腔,地板上均布設置透氣部4,透氣腔通過透氣部4與地板上方的室內連通,該透氣部4采用篩網制作而成,保障有害氣體能夠有足夠的通道及時流進透氣腔內,在透氣腔的下方還設有主管道6,透氣腔下設有八個分流管道5連通主管道6,通過這樣,地板上的有害氣體通過透氣部4全部流進透氣腔內,然后通過分流管道5聚流流進主管道6內。主管道6連通到室外,在主管道6管口內設有負壓風扇9和過濾裝置8,負壓風扇9產生氣流,使有害氣體流進主管道6內,經過過濾裝置8后氣體被凈化然后排出室外。
在墻壁底部,沿地板的四周邊緣還設有排氣管道3,該排氣管道3通過在墻角跟均布設置的排氣窗口7連通室內,通過排氣管道3與主管道6連通。
以上所述的僅是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方案中公知的具體結構及特性等常識在此未作過多描述。應當指出,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結構的前提下,還可以作出若干變形和改進,這些也應該視為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這些都不會影響本實用新型實施的效果和專利的實用性。本申請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中的具體實施方式等記載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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