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帶通信裝置的打火機有效
| 申請號: | 201520591917.3 | 申請日: | 2015-08-03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962850U | 公開(公告)日: | 2016-01-13 |
| 發明(設計)人: | 不公告發明人 | 申請(專利權)人: | 林麗莎 |
| 主分類號: | F23Q2/32 | 分類號: | F23Q2/32 |
| 代理公司: | 上海一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31266 | 代理人: | 蔡繼清;邱忠貺 |
| 地址: | 201802 上海市嘉定***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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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通信 裝置 打火機 | ||
1.一種帶通信裝置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
包括外殼本體以及位于外殼本體內的電路板,
在電路板上連接有處理部件、通信部件、點火部件、開關部件及電源部件,
其中,通信部件用于在致動開關部件后接收來自外部設備的無線信號以及將接收到的無線信號傳輸至處理部件,也用于將數據上傳到網絡,
處理部件用于對無線信號進行判斷,判斷用戶所處的位置是否屬于不允許吸煙的公共場所,如果判斷為不屬于不允許吸煙的公共場所,則點火部件實現點火,而在處理部件判斷為用戶所處的位置屬于不允許吸煙的公共場所時,使點火部件不能實現點火。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
在電路板上還連接有存儲部件,
處理部件將接收到的無線信號和存儲部件中存儲的位置名單進行比較來對無線信號進行判斷,如果判斷為不屬于不允許吸煙的公共場所,則點火部件實現點火,而在處理部件判斷為用戶所處的位置屬于不允許吸煙的公共場所時,使點火部件不能實現點火。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
所述通信部件是Wifi部件。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
所述外部設備是定位服務器。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
所述打火機設有用于供電的電池。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
所述通信部件是藍牙、Lifi或紅外部件。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
所述點火部件是電熱絲。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
所述處理部件是MCU。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
所述打火機還包括USB接口和LED指示燈。
10.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
存儲部件內置有SSID白名單,檢測到外部設備返回的無線信號所代表的位置屬于SSID白名單的成員時,則允許點火部件點火。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
存儲部件內置有SSID黑名單,檢測到外部設備返回的無線信號所代表的位置屬于SSID黑名單的成員時,則禁止點火部件點火。
12.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
當所述通信部件是藍牙部件時,存儲部件內置有IBEACON白名單,檢測到外部設備返回的無線信號所代表的位置屬于IBEACON白名單的成員時,則允許點火部件點火。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打火機,其特征在于,
存儲部件內置有IBEACON黑名單,檢測到外部設備返回的無線信號所代表的位置屬于IBEACON黑名單的成員時,則禁止點火部件點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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