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輕鋼龍骨隔墻的連接件有效
| 申請號: | 201520569335.5 | 申請日: | 2015-07-31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983244U | 公開(公告)日: | 2016-01-20 |
| 發明(設計)人: | 楊正波;劉志寶;蘇日娜 | 申請(專利權)人: | 北新集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E04B2/58 | 分類號: | E04B2/5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安信方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62 | 代理人: | 曲鵬;龍洪 |
| 地址: | 102208 北京市昌***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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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龍骨 隔墻 連接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輕鋼龍骨隔墻的連接件。
背景技術
傳統的天地龍骨在施工時,先放線安裝天地龍骨,將豎龍骨分檔,然后將分檔后的豎龍骨固定在天地龍骨之間,再安裝罩面板,這種天地龍骨在安裝時,需要將豎龍骨的位置分檔排布,然后將豎龍骨插設在連接件內,用自攻釘將豎龍骨與連接件固定,該天地龍骨在安裝的過程中費時費力,施工速度慢,工序繁瑣,而且不利于控制隔墻質量。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輕鋼龍骨隔墻的連接件,該連接件可直接與豎龍骨扣合,使其安裝更加方便快捷。
本實用新型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輕鋼龍骨隔墻的連接件,包括連接件本體,所述連接件本體為U型龍骨,所述連接件本體的兩側翼緣分別對應開設有多個卡槽。
較佳地,所述多個卡槽呈齒狀排布在所述連接件本體的兩側翼緣上。
較佳地,所述多個卡槽之間的間隔相同。
較佳地,所述卡槽為條形槽體。
較佳地,所述連接件本體為U型輕鋼龍骨。
較佳地,所述連接件本體的開口向其外側擴張。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
1、本實用新型的連接件兩翼緣具有與豎龍骨嵌合的卡槽,根據墻體豎龍骨間距的要求,選用卡槽間距相匹配的連接件,在將連接件與樓板等結構固定后,無需分檔排布豎龍骨的位置,直接將豎龍骨插入對應的卡槽中,即可形成穩固的龍骨骨架,此龍骨無需再用拉鉚釘等拉結,施工速度快,方便操作,省事省力,節約成本,墻體質量易控制。
2、本實用新型中連接件兩側翼緣的開口向其外側擴張,使連接件與豎龍骨插接時因其開口向外擴張產生一定的彈力,進一步加強連接件與豎龍骨的緊固程度。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連接件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連接件的側視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中豎龍骨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實用新型豎龍骨與連接件連接的俯視圖;
圖5為本實用新型隔墻龍骨的剖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點更加清楚明白,下文中將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進行詳細說明。需要說明的是,在不沖突的情況下,本申請中的實施例及實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任意組合。
如圖5所示,一種隔墻龍骨,包括連接件本體6以及嵌設在所述連接件本體6之間的豎龍骨3,連接件本體6分為沿頂龍骨1和沿地龍骨2,沿頂龍骨1和沿地龍骨2分別通過膨脹螺栓固定在頂部樓板和底部樓板,豎龍骨3的兩端分別與沿頂龍骨1和沿地龍骨2扣合,為進一步緊固豎龍骨3與沿頂龍骨1和沿地龍骨2的連接,可通過自攻釘分別穿過豎龍骨3兩側翼緣與沿頂龍骨1和沿地龍骨2的兩側翼緣固定。
如圖1和圖2所示,一種連接件,包括連接件本體6,所述連接件本體6為U型輕鋼龍骨,所述連接件本體6的兩側翼緣分別對應開設有多個與豎龍骨3腹板兩端嵌合的卡槽4,卡槽4為條形槽體,呈齒狀排布在連接件本體6的兩側翼緣上,多個卡槽4之間的間隔相同;卡槽4的底部與連接件本體6的底部之間預留一定的高度,該預留的高度能滿足連接件本體6與豎龍骨連接的強度和穩定性要求,且卡槽4之間的槽間距符合墻體豎龍骨3分檔排布的要求。
如圖3所示,本實用新型的豎龍骨3為U型輕鋼龍骨,該豎龍骨3腹板的兩端分別開設槽體5,槽體5為條形槽體,位于豎龍骨3兩側翼緣與其腹板的相交處,槽體5與卡槽4互相嵌合,槽體5的槽深與卡槽4底部的高度相同,卡槽4底部的高度為卡槽4的底部與其連接件本體6的底部之間預留的高度。
如圖4所示,當豎龍骨3的槽體5與連接件本體6上的卡槽4相互插入時,豎龍骨3兩側的翼緣貼合在連接件本體6兩側翼緣的外側。為了加強豎龍骨3與連接件本體6的緊固程度,豎龍骨3兩側翼緣的開口向其內側聚攏,使豎龍骨3因其開口向內收縮產生一定的彈力,使豎龍骨3兩側翼緣與連接件本體6兩側翼緣貼合的更加緊固。
本實用新型的另一優選實施方式為,為了進一步加強豎龍骨3與連接件本體6的緊固程度,將連接件本體6的開口向其外側擴張,使連接件本體6的兩側翼緣與豎龍骨3兩側翼緣貼合的更加緊固。
雖然本實用新型所揭露的實施方式如上,但所述的內容只是為了便于理解本實用新型而采用的實施方式,并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任何本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內的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所揭露的精神和范圍的前提下,可以在實施的形式上及細節上作任何的修改與變化,但本實用新型的專利保護范圍,仍須以所附的權利要求書所界定的范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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