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平板車車斗插樁有效
| 申請號: | 201520517333.1 | 申請日: | 2015-07-16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801904U | 公開(公告)日: | 2015-11-25 |
| 發明(設計)人: | 魏亞平;李巖巖;張華;張永川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外高橋造船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2D33/02 | 分類號: | B62D33/02 |
| 代理公司: | 上海弼興律師事務所 31283 | 代理人: | 薛琦;楊東明 |
| 地址: | 200137 上***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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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平板車 車斗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平板車車斗插樁。
背景技術
平板車是造船廠常用的車輛,用于運輸管狀材料。運輸時,管狀材料堆疊于平板車的車斗上。為避免車斗上的管狀材料滑落,需要在車斗上插接插樁。插樁將管狀材料圍設于車斗上?,F有插樁通常采用木質移動插樁,即需要插樁時,將插樁插于車斗上,當不需要時,將插樁卸下。移動插樁存在以下缺陷:移動插樁易丟失,經常導致車斗無樁可插;木質插樁易損壞;卸貨及調運時移動插樁會帶來較大的使用不便;運輸過程中,移動插樁不牢固,容易使管狀材料滑落,從而造成人員的傷害。
發明內容
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為了克服現有移動插樁存在容易丟失、運輸及裝卸過程使用不便以及使用不安全的缺陷,提供一種平板車車斗插樁。
本發明是通過下述技術方案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
一種平板車車斗插樁,其包括一設于平板車車斗上的樁體,其特點在于,平板車車斗上設有一用于容置所述樁體的凹槽,所述樁體的兩端分別為鉸接端和自由端,所述鉸接端鉸接于所述凹槽,所述平板車車斗上還設有一阻擋部,所述阻擋部鄰接于所述凹槽,當所述樁體繞著所述鉸接端朝遠離所述凹槽方向旋轉到與所述阻擋部抵接時,所述樁體與所述凹槽之間的夾角為鈍角。
較佳地,所述凹槽的長度比所述樁體的長度長10-15厘米。這樣,方便樁體的取出并放入。
較佳地,所述阻擋部為一金屬阻擋塊。這樣,結構更穩定。
較佳地,所述樁體的材料為金屬。這樣,結構更穩定。
本發明的積極進步效果在于:本發明的平板車車斗插樁,其樁體在使用過程中不會丟失;在裝載管狀材料時,只要將樁體繞鉸接端旋轉就可以實現樁體的固定;在運輸管狀材料時,樁體與車斗連接牢固,實現安全運輸;在卸下管狀材料后,直接將樁體平置于凹槽就可以;因此,本發明的平板車車斗插樁在運輸及裝卸過程使用中,具有使用方便、使用安全的優點,并大大提高了安全防護性能。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較佳實施例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較佳實施例處于使用狀態時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圖2中的A向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舉個較佳實施例,并結合附圖來更清楚完整地說明本發明。
如圖1、圖2和圖3所示,一種平板車車斗插樁,其包括設于平板車車斗10上的樁體11,平板車車斗10上設有用于容置樁體11的凹槽12,樁體11的兩端分別為鉸接端111和自由端112,鉸接端111鉸接于凹槽12,平板車車斗10上還設有阻擋部13,阻擋部13鄰接于凹槽12,當樁體11繞著鉸接端111朝遠離凹槽12方向旋轉到與阻擋部13抵接時,樁體11與凹槽12之間的夾角為鈍角。
為使樁體能方便地取出并放入,凹槽12的長度可以比樁體11的長度長10-15厘米。阻擋部13可以為金屬阻擋塊,樁體11的材料可以為金屬,這樣,使得樁體經久耐用,提高使用壽命。
如圖1所示,當平板車不需要裝載管狀材料時,樁體被容置于凹槽內;如圖2和3所示,當平板車需要裝載管狀材料時,將樁體的自由端抬離凹槽,并使樁體繞鉸接端朝遠離凹槽方向旋轉,直到樁體與阻擋部抵接。此時,由于樁體與凹槽之間的夾角為鈍角,因此,樁體可以穩定地倚靠于阻擋部。
平板車車斗的兩側可以相對設置樁體,并且每側都可以并排設置多個樁體。這樣,樁體之間形成用于裝載管狀材料的區域。
本發明的平板車車斗插樁,其樁體在使用過程中不會丟失;在裝載管狀材料時,只要將樁體繞鉸接端旋轉就可以實現樁體的固定;在運輸管狀材料時,樁體與車斗連接牢固,實現安全運輸;在卸下管狀材料后,直接將樁體平置于凹槽就可以;因此,本發明的平板車車斗插樁在運輸及裝卸過程使用中,具有使用方便、使用安全的優點,并大大提高了安全防護性能。
在本發明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術語“上”、“下”、“前”、“后”、“左”、“右”、“豎直”、“水平”、“頂”、“底”、“內”、“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發明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發明的限制。
雖然以上描述了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是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應當理解,這僅是舉例說明,本發明的保護范圍是由所附權利要求書限定的。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背離本發明的原理和實質的前提下,可以對這些實施方式做出多種變更或修改,但這些變更和修改均落入本發明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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