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改進型發光盆有效
| 申請號: | 201520516532.0 | 申請日: | 2015-07-16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962315U | 公開(公告)日: | 2016-01-13 |
| 發明(設計)人: | 王培鈞 | 申請(專利權)人: | 泉州鈺乘禮品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1K9/20 | 分類號: | F21K9/20;F21V17/12;F21V19/00;F21V31/00;F21Y115/10 |
| 代理公司: | 泉州市文華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35205 | 代理人: | 戴中生 |
| 地址: | 362000 福建*** | 國省代碼: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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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改進型 發光 | ||
1.一種改進型發光盆,包括本體,本體呈多面體,本體的表面凸出或凹進形成容置室,其特征在于:對應所述容置室設置有反射或折射光線的外發亮體。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改進型發光盆,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發亮體由光線能穿透的材料制成外透光體,和/或外發亮體由光線能反射的材料制成外反光體。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改進型發光盆,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置室至少部分室壁形成反射或折射光線的內發亮體,內發亮體由光線能穿透的材料制成內透光體,和/或內發亮體由光線能反射的材料制成內反光體。
4.如權利要求1或3所述的改進型發光盆,其特征在于:所述外發亮體包括上發亮體和下發亮體,上發亮體和下發亮體分別對應位于所述容置室的上面和下面,和/或上發亮體和下發亮體分別對應位于所述內發亮體的上面和下面,和/或上發亮體和下發亮體分別對應位于所述本體的上面和下面。
5.如權利要求1或3所述的改進型發光盆,其特征在于:所述內發亮體的投影面積占所述本體的投影面積的20—60%,和/或外發亮體的投影面積占所述本體的投影面積的10—50%,和/或所述外發亮體的投影面積與內發亮體的投影面積之比為0.1—3。
6.如權利要求1或3所述的改進型發光盆,其特征在于:所述內發亮體和/或所述外發亮體分別具有一種或者兩種以上的折射率。
7.如權利要求1或3所述的改進型發光盆,其特征在于:所述內發亮體和/或所述外發亮體的內表面呈鱗片狀或蜂窩狀;所述內發亮體和/或所述外發亮體鏤空。
8.如權利要求1或3所述的改進型發光盆,其特征在于:所述內發亮體的表面凹進形成用于設置所述外發亮體的安裝座,和/或所述本體的表面凹進形成用于設置所述外發亮體的安裝座。
9.如權利要求1或3所述的改進型發光盆,其特征在于:所述內發亮體和/或所述外發亮體為玻璃、陶瓷、樹脂、橡膠、塑料、塑膠和/或金屬成型結構。
10.如權利要求1或3所述的改進型發光盆,其特征在于:所述本體、和/或所述外發亮體、和/或所述內發亮體、和/或所述安裝座上開有通孔。
11.如權利要求1、3或8所述的改進型發光盆,其特征在于:還包括發光體,發光體設置于所述外發亮體內和/或所述外發亮體外;和/或發光體設置于所述內發亮體內和/或所述內發亮體外;和/或發光體設置于所述容置室內和/或所述容置室外。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改進型發光盆,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向所述發光體供電的電源,電源設置于所述本體內和/或外;和/或電源設置于所述容置室內和/或外;和/或電源設置于所述外發亮體內和/或外;和/或電源設置于所述內發亮體內和/或外。
13.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改進型發光盆,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有接口,所述電源通過接口與所述發光體電連接,接口設置于所述本體上、和/所述外發亮體上、和/或所述內發亮體上、和/或所述安裝座上、和/或所述發光體上。
1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改進型發光盆,其特征在于:所述內發亮體或所述外發亮體呈異型體或多面體,所述外發亮體以可拆卸或者固定方式設置在內發亮體上或者容置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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