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臺式曲線鋸掛架有效
| 申請號: | 201520476234.3 | 申請日: | 2015-07-03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912931U | 公開(公告)日: | 2015-12-30 |
| 發明(設計)人: | 沃倫·布朗;哈利·索默;格雷厄姆·格哈德 | 申請(專利權)人: | 蘇州寶時得電動工具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23D59/00 | 分類號: | B23D59/00;B25H3/04 |
| 代理公司: | 廣州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44224 | 代理人: | 唐清凱 |
| 地址: | 215123 江***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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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臺式 曲線 掛架 | ||
1.一種臺式曲線鋸掛架,其特征在于:包括
左支架,設有左限位塊;
左支臂,與左支架轉動連接且由左限位塊限制轉動范圍,所述左支臂的第一端設有第一左支座,所述左支臂的第二端設有第二左支座,所述第一左支座和第二左支座分別用來定位臺式曲線鋸的邊緣;
右支架,設有右限位塊;
右支臂,與右支架轉動連接且由右限位塊限制轉動范圍,所述右支臂的第一端設有第一右支座,所述右支臂的第二端設有第二右支座,所述第一右支座和第二右支座分別用來定位臺式曲線鋸的邊緣。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臺式曲線鋸掛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左支臂由所述左限位塊限位時,所述左支臂垂直于所述左支架;所述右支臂由所述右限位塊限位時,所述右支臂垂直于所述右支架。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臺式曲線鋸掛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左支臂由所述左限位塊限位時,及所述右支臂由所述右限位塊限位時,所述左支臂和右支臂能處于同一平面。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臺式曲線鋸掛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左支座和第二左支座分別設有用來容納臺式曲線鋸的邊緣的卡槽,所述第一左支座和第二左支座上均設有第一擋板和第二擋板,所述卡槽形成于第一擋板與第二擋板之間,所述第二擋板具有可恢復的彈性形變能力以彈性抵壓容納于卡槽中的所述臺式曲線鋸的邊緣;所述第一右支座和第二右支座分別設有用來容納臺式曲線鋸的邊緣的卡槽,所述第一右支座和第二右支座上均設有第四擋板和第五擋板,所述卡槽形成于第四擋板與第五擋板之間,所述第五擋板具有可恢復的彈性形變能力以彈性抵壓容納于卡槽中的所述臺式曲線鋸的邊緣。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臺式曲線鋸掛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擋板的高度與第二擋板的高度不同;及/或第四擋板的高度與第五擋板的高度不同。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臺式曲線鋸掛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擋板的高度大于第二擋板的高度;所述第四擋板的高度大于第五擋板的高度。
7.根據權利要求4、5或6所述的臺式曲線鋸掛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擋板和第二擋板的頂端分別設有倒角;所述第四擋板和第五擋板的頂端分別設有倒角。
8.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臺式曲線鋸掛架,其特征在于,其中至少一個左支座上還設有與所述第二擋板間隔設置的第三擋板,所述第三擋板上設有螺紋孔;其中至少一個右支座上還設有與所述第四擋板間隔設置的第六擋板,所述第六擋板上設有螺紋孔。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臺式曲線鋸掛架,其特征在于,其中僅距離左支架與左支臂連接處更遠的第二左支座上設置有所述第三擋板;僅距離右支架與右支臂連接處更遠的第二右支座上設置有所述第六擋板。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臺式曲線鋸掛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左限位塊在所述左支架上的位置上下可調使所述左支臂的最大轉動范圍可調,所述右限位塊在所述右支架上的位置上下可調使所述右支臂的最大轉動范圍可調。
11.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臺式曲線鋸掛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左支架與右支架上分別設有水平槽,所述左支架、右支架并排放置時,所述水平槽沿左支架至右支架的方向延伸。
1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臺式曲線鋸掛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左支架、右支架并排放置時,第一左支座和第二左支座到右支架的距離可調,所述第一右支座和第二右支座到左支架的距離可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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