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家用污水處理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1520346240.7 | 申請日: | 2015-05-26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661467U | 公開(公告)日: | 2015-09-23 |
| 發明(設計)人: | 景長勇;凌紹華;霍保全 | 申請(專利權)人: | 景長勇 |
| 主分類號: | C02F9/04 | 分類號: | C02F9/04 |
| 代理公司: | 北京挺立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 11265 | 代理人: | 王震秀 |
| 地址: | 066000 河北省秦皇*** | 國省代碼: | 河北;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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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家用 污水處理 設備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家用污水處理設備,屬于污水處理設備領域,特別是家庭污水預處理的設備領域。
背景技術
現有技術中針對污水處理設備大都是一些工廠、企業進行污水處理的,但是污水處理過程中,有一個很重要的污水源頭就是生活用水。目前的家庭生活用水排放量很大,而且排放的過程中沒有經過處理,給后期的污水處理過程帶來了麻煩。而如果能在家庭用水的環節就對污水排放的過程進行預處理,將會給后期的污水處理環節帶來很大的便利,同時也給家庭環境帶來改善。眾所周知,在家庭污水排放的過程中,污水管道經常會出現惡臭氣體,影響家人的生活健康,也導致生活環境質量的下降。
所以基于上述內容,需要設計一種家庭污水處理設備,不僅可以改善家庭生活環境質量,保證家人不受惡臭氣體影響,也給后期的污水處理過程帶來便利。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提出了一種家用污水處理設備,同時解決家庭污水排放過程中出現惡臭氣體的現象,也降低后期污水集中處理過程中的處理難度。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通過以下技術方案來具體實現:
一種家用污水處理設備,包括第一連通器、過濾管段、臭氧發生器、臭氧室、第二連通器,其中所述臭氧室置于所述第一連通器和第二連通器之間,所述過濾管段設置在第一連通器的出水管處,在所述過濾管段的內部填充活性炭吸附顆粒,所述臭氧室的頂部高于所述第二連通器的液位,使所述臭氧室內形成一封閉的空間,所述臭氧室通過管路與所述臭氧發生器的出氣口連接,并且在管路上設置有控制閥門。
所述控制閥門為單向閥門,使所述臭氧發生器出氣口出來的氣體不會反沖到所述臭氧發生器中。
所述臭氧室內部靠近所述過濾管段的內壁設為圓弧形結構,使經過過濾管段的污水可以直接沖刷所述圓弧形結構的內壁。
所述第二連通器與第一連通器設置在所述臭氧室的同側,這樣可以節省空間。
所述第二連通器的出口直接與污水管連接。
本實用新型通過第一連通器和第二連通器將公共污水管與家庭污水排放管隔離開,可以防止公共污水管的惡臭氣體經過家庭污水排放管進入家庭室內;而通過兩個連通器之間設置的臭氧室,對臭氧室內充有臭氧氣體,實現對污水排放過程的殺菌的作用;而通過過濾管段的設計,可以吸附排放污水中的油脂等污染物,并且可以起到過濾大顆粒污染物的作用。
附圖說明
附圖用來提供對本實用新型的進一步理解,并且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與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一起用于解釋本實用新型,并不構成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制。在附圖中:
圖1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一種家用污水處理設備的結構圖。
具體實施方式
首先需要指出,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僅僅公開優選的實施方式,不應該理解成對本實用新型實施的限制,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仍以權利要求書所公開的內容為準。
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所述一種家用污水處理設備,包括第一連通器1、過濾管段2、臭氧發生器3、臭氧室4、第二連通器5,其中所述臭氧室4置于所述第一連通器1和第二連通器5之間,所述過濾管段2設置在第一連通器1的出水管處,在所述過濾管段2的內部填充活性炭吸附顆粒,所述臭氧室4的頂部高于所述第二連通器5的液位,使所述臭氧室內形成一封閉的空間,所述臭氧室4通過管路與所述臭氧發生器3的出氣口連接,并且在管路上設置有控制閥門6。
所述控制閥門6為單向閥門,使所述臭氧發生器出氣口出來的氣體不會反沖到所述臭氧發生器中。
所述臭氧室4內部靠近所述過濾管段的內壁設為圓弧形結構,使經過過濾管段2的污水可以直接沖刷所述圓弧形結構的內壁。
所述第二連通器5與第一連通器1設置在所述臭氧室4的同側,這樣可以節省空間。
所述第二連通器5的出口直接與污水管連接。
本實用新型通過第一連通器和第二連通器將公共污水管與家庭污水排放管隔離開,可以防止公共污水管的惡臭氣體經過家庭污水排放管進入家庭室內;而通過兩個連通器之間設置的臭氧室,對臭氧室內充有臭氧氣體,實現對污水排放過程的殺菌的作用;而通過過濾管段的設計,可以吸附排放污水中的油脂等污染物,并且可以起到過濾大顆粒污染物的作用。
最后還應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或實施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都是對本實用新型的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過本申請人的允許,都不能單獨實施本專利。而任何單位和個人受到本實用新型的啟發或經過簡單調整而實施,也應認為是本專利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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