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礦物絕緣電纜有效
| 申請號: | 201520336825.0 | 申請日: | 2015-05-22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792071U | 公開(公告)日: | 2015-11-18 |
| 發明(設計)人: | 葉芳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亨公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1B7/17 | 分類號: | H01B7/17;H01B7/18;H01B7/282;H01B7/29;H01B7/04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201406 上海市奉賢區金海公***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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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礦物 絕緣 電纜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電纜領域,尤其涉及一種耐高溫性能穩定、抗拉性能好、防水性好、安全環保的礦物絕緣電纜。
背景技術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電力需求的不斷增長,電纜作為電能傳輸的載體的需求量也越來越大。但是現有的電纜,比如常用的有機電纜(塑料電纜),其絕緣性能存在缺陷,比如塑料絕緣層容易老化、不耐高溫等缺陷;常用的鋼芯鋁絞線,其電氣性能、導線性能不好。
礦物絕緣電纜(MineralInsulatedCable)簡稱MI電纜,作為配線使用時,國內習慣稱作氧化鎂電纜或防火電纜。它是由礦物材料氧化鎂粉作為絕緣的銅芯銅護套電纜,礦物絕緣電纜以其良好的絕緣和耐高溫性能得到越來越廣發的應用。
礦物絕緣電纜在國外開展較早,早在19世紀末一位瑞士工程師ArnoldFrancoisBorel就提出礦物絕緣電纜的設想,并于1896年獲得專利權,1934-1936年,法國、英國相繼投入生產以后迅速發展,各主要工業國家意、加、澳、美、蘇、日都相繼開發投產,我國也于上世紀六十年代開發生產,20世紀末開始批量生產,21世紀進入國家防火設計規范并在國內大量使用。
礦物絕緣電纜最大限度地解決了電纜消防上的問題,可連續工作于250℃的環境中,在950℃-1000℃時可持續供電3小時,短時間或者非常時期內可接近銅的熔點1083℃工作(氧化鎂的熔點為2800℃),可廣泛用于火災報警控制線路、發電機房輸電線路、消防電氣線路、應急電梯和升降設備線路、普通照明、應急照明線路、應急廣播線路、計算機房控制線路、公共場所照明線路、高溫環境動力和控制線路、油泵線路、名勝古跡照明線路、主干/分干配電系統線路、雙電源控制線路、博物館、醫院、地鐵站、學校、大型商場、飛機場等人口密集場所。
但現有技術中礦物絕緣電纜仍存在一定缺陷,其一,由于礦物絕緣電纜大多用作消防電纜,因此,在火災發生時,電纜除要求能耐熊熊大火的高溫燃燒外,還要求電纜有足夠的抗拉性能,能經得住飛石的敲擊,而現有的電纜經石塊、飛濺物的打擊時,容易斷裂,無法正常運行;其次,氧化鎂粉具有很強的吸濕性,現有技術中,沒有采取對氧化鎂粉的防水防潮措施。
發明內容
本實用新型針對上述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了耐高溫性能穩定、抗拉性能好、防水性好、安全環保的礦物絕緣電纜。
為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問題,采用的具體技術方案是:
一種礦物絕緣電纜,其包括電纜芯和依次設于電纜芯外部的氧化鎂層、防水層、銅護套層和外護套;所述電纜芯包括兩根以上的線芯,所述線芯絞合成電纜芯,所述每根線芯均包括導體和包裹于所述導體外的絕緣層;所述電纜芯外部還均勻設有三根加強繩,所述加強繩與電纜芯絞合設置;所述電纜芯和氧化鎂層之間還設有內護套。
優選的方案,所述導體由多股銅絲絞合而成。
進一步優選的方案,所述加強繩為玻璃纖維編織繩,且玻璃纖維編織繩內加有鋼絲,鋼絲使電纜的抗拉、抗沖擊性能更強,火災發生時,不會因為石塊、飛濺物的打擊而使電纜斷裂。
更進一步優選的方案,所述防水層由銅塑復合帶采用搭蓋的方式設置,搭蓋處的寬度為銅塑復合帶寬的15%-20%,且搭蓋處彼此粘結。防水層有效防止水分進入,避免了氧化鎂粉吸濕受潮,保證電纜正常供電。
所述銅護套層為無縫銅管。
所述外護套為塑料護套,塑料護套保護電纜不被磨壞。
所述氧化鎂層是采用氧化鎂粉經緊密壓實而成。
通過采用上述方案,本實用新型的一種礦物絕緣電纜與現有技術相比,其技術效果在于:(1)、電纜芯外部還均勻絞合有三根加強繩,使電纜抗拉性能大大提升,在火災發生時,保證電纜能夠正常工作;(2)、氧化鎂層外設有防水層,防水層有效防止水分進入,避免了氧化鎂粉吸濕受潮,保證電纜正常供電;(3)、電纜外層設有外護套層,使電纜更耐磨。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一種礦物絕緣電纜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點更加清楚明了,下面結合具體實例并參照附圖,對本實用新型進一步詳細說明。應該理解,這些描述只是示例性的,而并非要限制本實用新型的范圍。此外,在以下說明中,省略了對公知結構和技術的描述,以避免不必要地混淆本實用新型的概念。
如圖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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