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有機廢棄物處理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520297716.2 | 申請日: | 2015-05-08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717689U | 公開(公告)日: | 2015-10-21 |
| 發明(設計)人: | 蔣子才;蔣子厚;川津一彥 | 申請(專利權)人: | 蔣子才 |
| 主分類號: | F23G1/00 | 分類號: | F23G1/00;F23G5/027;F23G5/44;F23G7/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50 | 代理人: | 周美華 |
| 地址: | 214200 江蘇省無錫市***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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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有機 廢棄物 處理 系統 | ||
1.一種有機廢棄物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
燃燒器(31),用于向燃燒室內通入燃料并點燃燃料;
供風風機(32),用于向燃燒室內供入助燃氣體;
冷卻裝置(4),與設置在加熱室上的排氣口(122)連通,用于冷卻來自于排氣口(122)的廢氣;
除塵裝置(5),與冷卻裝置(4)連通,用于除去冷卻裝置(4)中排出的氣體中的灰塵;
還包括:
L形外爐體(1),具有水平布置的水平延伸腔室(11)和與水平延伸腔室(11)垂直且連通的豎直延伸腔室(12),所述水平延伸腔室(11)作為通過燃料的燃燒為加熱室提供高溫氣體的燃燒室,所述豎直延伸腔室(12)作為加熱室,所述加熱室用于接收來自燃燒室的高溫氣體并通過高溫氣體對容置室加熱;
容置室(2),用于承載有機廢物并對有機廢物進行炭化,所述容置室(2)為可密封的罐體(21),所述罐體(21)插入豎直延伸腔室(12)的內腔中并與所述豎直延伸腔室(12)形成密封,以使所述加熱室中的熱量傳遞到所述容置室內部。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有機廢棄物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罐體(21)的外側壁和豎直延伸腔室(12)的內側壁之間形成沿周向均勻包圍所述罐體(21)外側壁的側部加熱通道(123);所述罐體(21)的底部與豎直延伸腔室(12)的底面之間形成覆蓋所述罐體(21)底部的底部加熱通道(124),所述底部加熱通道與所述水平延伸腔室(11)連通,所述側部加熱通道(123)與底部加熱通道(124)連通。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有機廢棄物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側部加熱通道的高度(H4)與所述側部加熱通道的寬度(H3)之比為1:10-14。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有機廢棄物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豎直延伸腔室(12)的內徑(R2)與所述側部加熱通道(123)的寬度(H3)之比為14-16:1。
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有機廢棄物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底部加熱通道的高度(H5)與水平延伸腔室(11)的內徑(R3)之比為1.1-1.2:1。
6.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有機廢棄物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水平延伸腔室(11)的內徑(R3)與豎直延伸腔室(12)的內徑(R2)之比為0.6-0.8:1。
7.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有機廢棄物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豎直延伸腔室(12)的內徑(R2)與罐體(21)的外徑(R1)之比為1.1-1.3:1。
8.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有機廢棄物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罐體(21)的底面為球面,所述豎直延伸腔室(12)的中心縱截面與水平延伸腔室(11)的中心縱截面之間的偏心距離(d)大于零,偏心距離(d)與豎直延伸腔室(12)的內徑(R2)的比值為0.1-0.2:1。
9.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有機廢棄物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豎直延伸腔室(12)的高度(H1)與水平延伸腔室(11)的長度(H2)之比為1.5-2:1。
10.根據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的有機廢棄物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氣口(122)的開口方向與設置在燃燒室上的用于引入助燃氣體的通風口(111)的開口方向相同。
11.根據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的有機廢棄物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罐體(21)的外壁成型有大于罐體(21)外徑并抵靠在加熱室的頂端的突出部(223),所述突出部(223)通過可拆卸連接方式與加熱室的頂端連接。
12.根據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的有機廢棄物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干餾氣體排放口(221)通過干餾氣體管道(14)連通到水平延伸腔室(11)內。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有機廢棄物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干餾氣體管道(14)設置有流量調節閥(141)以及壓力傳感器和/或溫度傳感器。
14.根據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的有機廢棄物處理系統,其特征在于,還設置有直達所述罐體(21)底部的安裝管道(222),安裝管道(222)的一端固定在用于密封罐體(21)頂部的蓋體(22)上,另一端位于罐體(21)底部的中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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