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多折傘的傘尾骨自動收合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520206428.1 | 申請日: | 2015-04-08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561182U | 公開(公告)日: | 2015-08-19 |
| 發明(設計)人: | 王平輝 | 申請(專利權)人: | 漳州奇美實業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5B25/02 | 分類號: | A45B25/02;A45B25/14 |
| 代理公司: | 廈門市新華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35203 | 代理人: | 渠述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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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多折傘 尾骨 自動 裝置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是關于一種傘具,特別是指一種傘珠向上折收的多折傘的傘尾骨自動收合裝置。
背景技術
傘具不僅擋風遮雨,而且遮陽蔽日,因此傘是人們日常生活必備的物品。傘具主要包括直骨傘與多折傘,多折傘由于具有收折后體積小,更利于人們外出攜帶。而多折傘因傘骨折收方式的不同,有收傘后傘珠向下的結構,亦有傘珠向上收合的結構,特別是傘珠向上收合的結構多適用于兩折傘,亦存在三折傘。
如圖1、2所示,目前傘珠向上收合的多折傘,其傘架由主傘骨1’、傘尾骨2’以及傘支骨3’構成;主傘骨1’一端樞接在中棒上巢4’上,另一與傘尾骨2’單向樞接;而傘尾骨2’的另一端為自由端配合傘珠5’而連接傘布;傘支骨3’的一端是樞接在中棒下巢6’上,另一端樞接在主傘骨1’上。此多折傘在展、收時,需要先手動將傘尾骨3’翻好后,才可以正常開、收傘,令操作不便。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多折傘的傘尾骨自動收合裝置,令傘具的開、收操作更加便利易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的解決方案是:
一種多折傘的傘尾骨自動收合裝置,其傘架包括主傘骨、傘尾骨、傘支骨以及配合在傘中棒上樞接主傘骨的上巢與樞接傘支骨的下巢;其中:在傘支骨與傘尾骨之間還設有一回線,此回線的一端樞接在傘支骨上形成第一樞接點,另一端樞接在傘尾骨上形成第二樞接點。
所述回線為一硬質線體或桿體。
所述回線的一端通過一彈簧與傘支骨樞接在一起形成第一樞接點。
所述第一樞接點是樞接在傘支骨的下方并鄰接與主傘骨的樞接點;第二樞接點樞接在傘尾骨的端部并位于傘尾骨與主傘骨樞接點的內側下方。
所述傘尾骨的樞接端固定有樞接座,樞接座近中部的上方樞接主傘骨,而在樞接座的端部樞接回線形成第二樞接點。
所述主傘骨與傘尾骨的樞接端固定有一樞接塊與樞接座樞接。
采用上述方案后,本實用新型通過在傘支骨與傘尾骨之間設置回線,令傘支骨在帶動其運動時,可以牽引傘尾骨相對主傘骨收合與展開,其對傘尾骨具有一杠桿的推動作用,如此無需手動操作傘尾骨即可實現直接正常開、收傘的動作,令傘具的使用更加方便。
附圖說明
圖1為現有傘具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圖1的局部放大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傘具的結構示意圖;
圖4為圖3的局部放大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解釋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
如圖3、4所示,本實用新型揭示了一種多折傘的傘尾骨自動收合裝置,其傘架同樣包括主傘骨1、傘尾骨2、傘支骨3以及配合在傘中棒上樞接主傘骨的上巢4與樞接傘支骨3的下巢6;主傘骨1一端樞接在中棒上巢4上,另一與傘尾骨2樞接;而傘尾骨2的另一端為自由端配合傘珠5而連接傘布;傘支骨3的一端是樞接在中棒下巢6上,另一端樞接在主傘骨1上。本實用新型的關鍵在于:
在傘支骨3與傘尾骨2之間還設有一回線7,此回線7的一端樞接在傘支骨3上形成第一樞接點71,此第一樞接點71是樞接在傘支骨3的下方并鄰接與主傘骨1的樞接點11;回線7的另一端是樞接在傘尾骨2上形成第二樞接點72,此樞接點72是樞接在傘尾骨2的端部并位于傘尾骨2與主傘骨1樞接點12的內側下方。
所述回線7為一硬質線體或桿體,如鐵線等等。而在傘尾骨2的樞接端固定有樞接座21,樞接座21近中部的上方樞接主傘骨1,而在樞接座21的端部樞接回線7形成第二樞接點72。
同時主傘骨1與傘尾骨2的樞接端亦可固定有一樞接塊12與樞接座21樞接。
為增加回線7的平衡性,回線7的一端可通過一彈簧8與傘支骨3樞接在一起。
開傘時,推動下巢6沿中棒向上移動帶動傘支骨3向上運動,傘支骨3推動回線7動作,與此同時回線7的另一端推動傘尾骨2相對主傘骨1展開以將傘面打開;反之,收傘時,下巢6沿中棒向下移動帶動傘支骨3向下運動,傘支骨3拉動回線7動作,與此同時回線7的另一端拉動傘尾骨2相對主傘骨1收合以將傘面收攏。
此睡彈簧8的設置,可以有效平衡回線7帶動傘尾骨2運動時的力量和長度的變化,令傘具的展、收更加順暢。
由此可見,此處回線7的設置,令傘支骨3在帶動其運動時,可以直接牽引傘尾骨2相對主傘骨1收合與展開,其對傘尾骨2具有一杠桿的推動作用,如此無需手動操作傘尾骨2即可實現自動開、收傘的動作,令傘具的使用更加方便。
以上所述,僅是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例而已,并非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范圍作任何限制,故凡是依據本實用新型的技術實質對以上實施例所作的任何細微修改、等同變化與修飾,均仍屬于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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