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換擋機構支架、汽車中央通道安裝總成以及汽車有效
| 申請號: | 201520082839.4 | 申請日: | 2015-02-05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526828U | 公開(公告)日: | 2015-08-05 |
| 發明(設計)人: | 蘇秋芬 | 申請(專利權)人: | 北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0K20/08 | 分類號: | B60K20/08 |
| 代理公司: | 北京同立鈞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05 | 代理人: | 馬爽;黃健 |
| 地址: | 101300 北京市順義區仁和鎮***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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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換擋 機構 支架 汽車 中央 通道 安裝 總成 以及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汽車零部件制造技術,尤其涉及一種換擋機構支架、汽車中央通道安裝總成以及汽車。
背景技術
隨著汽車技術的發展,汽車需要滿足不同身高的人進行駕駛操作,從而需要調高換擋機構上的手柄與汽車的前地板之間的高度。
現有技術中,換擋機構通過一個換擋機構支架與汽車中央通道進行連接,通過換擋機構支架抬高換擋機構的高度,進而抬高了換擋機構上的手柄的高度。其中,換擋機構支架的上表面形成一個平板,平板上開設換擋機構安裝孔,換擋機構螺接到換擋機構安裝孔中,平板與汽車中央通道的上通道板的表面之間形成高度差;換擋機構支架的兩側面的連接板與汽車中央通道通過焊接進行連接。
然而,現有技術中,由于換擋機構支架的上表面與汽車中央通道的上通道板的表面之間有高度差,會造成換擋機構支架的剛度較差。由于需要頻繁使用換擋機構,在換擋機構進行多次換擋之后,會造成與換擋機構連接的換擋機構支架的變形,進而不利于換擋機構進行換擋。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換擋機構支架、汽車中央通道安裝總成以及汽車,用以解決現有技術中的由于換擋機構支架的上表面與汽車中央通道的上通道板的表面之間有高度差,會造成換擋機構支架的剛度較差,在換擋機構進行多次換擋之后,會造成與換擋機構連接的換擋機構支架的變形,進而不利于換擋機構進行換擋的問題。
本實用新型的一方面提供了一種換擋機構支架,包括:用于連接換擋機構的平板;
所述平板的中間設置有貫穿所述平板兩端的凹陷部,所述凹陷部的底板覆蓋在汽車中央通道的上通道板的表面;
所述平板相對所述凹陷部的左右兩側連接有第一連接板,所述第一連接板相對于所述平板向下彎曲;所述第一連接板的下端與所述汽車中央通道的側面固定連接。
如上所述的換擋機構支架中,所述凹陷部的底板前端和所述凹陷部的底板后端貼合在所述汽車中央通道的頂部表面;所述底板前端和所述底板后端之間的底板與所述汽車中央通道之間形成間隙,所述間隙中填充有防腐蝕液體。
如上所述的換擋機構支架中,所述第一連接板與所述平板之間通過第二連接板連接,所述第二連接板的截面呈階梯狀。
如上所述的換擋機構支架中,所述平板上開設用于固定汽車線束的線束安裝孔。
如上所述的換擋機構支架中,所述平板上開設用于連接所述換擋機構的換擋機構安裝孔。
如上所述的換擋機構支架中,所述第一連接板上開設用于連接儀表板橫梁的儀表板橫梁安裝孔。
如上所述的換擋機構支架中,所述第一連接板上開設用于連接副儀表板的副儀表板安裝孔。
本實用新型的另一方面提供了一種汽車中央通道安裝總成,包括:汽車中央通道、換擋機構、儀表板橫梁、副儀表板;所述汽車中央通道上固定設置有如上任一所述的換擋機構支架;所述換擋機構、所述儀表板橫梁和所述副儀表板通過所述換擋機構支架與所述汽車中央通道固定連接。
本實用新型的又一方面提供了一種汽車,包括:車體,所述車體上固定設置有如上所述的汽車中央通道安裝總成;所述汽車中央通道安裝總成與所述車體的前地板固定連接。
本實用新型通過提供一種換擋機構支架,包括用于連接換擋機構的平板;平板的中間設置有貫穿平板兩端的凹陷部,凹陷部的底板覆蓋在汽車中央通道的上通道板的表面;平板相對凹陷部的左右兩側連接有第一連接板,第一連接板相對于平板向下彎曲;第一連接板的下端與汽車中央通道的側面固定連接。從而增強了換擋機構支架的剛度,在換擋機構進行多次換擋之后,與換擋機構連接的換擋機構支架不會產生變形,有利于換擋機構進行換擋。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一提供的換擋機構支架的剖面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一提供的換擋機構支架的側面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一提供的換擋機構支架的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二提供的汽車中央通道安裝總成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點更加清楚,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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