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基坑圍護結構有效
| 申請號: | 201520072880.3 | 申請日: | 2015-02-02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456139U | 公開(公告)日: | 2015-07-08 |
| 發明(設計)人: | 代磊 | 申請(專利權)人: | 北京建筑大學 |
| 主分類號: | E02D17/04 | 分類號: | E02D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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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100044*** | 國省代碼: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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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基坑 圍護結構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建筑圍護應用技術領域,尤其是一種基坑圍護結構。
背景技術
建造埋置深度大的基礎或地下工程時,往往需要進行深度大的土方開挖,這個由地面向下開挖的地下空間稱為基坑,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深基礎、地鐵、市政工程、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工程均涉及坑深基坑的開挖,基坑圍護結構主要承受基坑開挖卸荷所產生的水壓力和土壓力,并將此壓力傳遞到支撐,是穩定基坑的一種施工臨時擋墻結構,現在建筑存在許多不足,基坑承受壓力小,連接不緊密,防滲效果差因此,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一種基坑圍護結構。
實用新型內容
現有技術不能滿足人們的需要,為彌補現有技術不足,本實用新型旨在提供一種結構簡單,連接緊密,防滲效果好,承載能力強,實用性強的基坑圍護結構。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以下技術方案:一種基坑圍護結構,至少包括地下墻、鋼筋混凝土支撐桿、格構柱、混凝土接頭柱、琵琶撐、鋼管柱、混凝土系桿和剛性接頭;所述鋼筋混凝土支撐桿設置在地下墻內部,并且鋼筋混凝土支撐桿與混凝土系桿連接;所述格構柱設置在鋼筋混凝土支撐桿與混凝土系桿交接處,并且設置在地下墻內部;所述鋼管柱設置在鋼筋混凝土支撐桿的右端,并且鋼管柱兩端與地下墻緊密連接;所述混凝土接頭柱設置在鋼筋混凝土支撐桿一端,并且混凝土接頭柱位于地下墻的內部;所述琵琶撐設置在鋼筋混凝土支撐桿與地下墻交接處。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優化技術方案:所述地下墻接頭為十字結構;所述鋼筋混凝土支撐桿與混凝土系桿之間連接為網格行結構;所述琵琶撐與鋼筋混凝土支撐桿之間連接為三角形結構。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所述基坑圍護結構在鋼筋混凝土支撐桿周圍采用厚地下連續墻作為圍護結構,鋼筋混凝土支撐桿右側采用鋼管樁連續墻作為圍護結構,所述琵琶撐與鋼筋混凝土支撐桿之間連接為三角形結構,增加了基坑的穩定性,使基坑的連接緊密,防滲效果好,承載能力強,實用性強,適合推廣使用。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注漿補漿示意圖;
其中:1、地下墻,2、鋼筋混凝土支撐桿,3、格構柱,4、混凝土接頭柱,5、琵琶撐,6、鋼管柱,7、混凝土系桿,8、剛性接頭。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它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2,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一種基坑圍護結構,至少包括地下墻1、鋼筋混凝土支撐桿2、格構柱3、混凝土接頭柱4、琵琶撐5、鋼管柱6、混凝土系桿7和剛性接頭8;所述鋼筋混凝土支撐桿2設置在地下墻1內部,并且鋼筋混凝土支撐桿2與混凝土系桿7連接;所述格構柱3設置在鋼筋混凝土支撐桿2與混凝土系桿7交接處,并且設置在地下墻1內部;所述鋼管柱6設置在鋼筋混凝土支撐桿2的右端,并且鋼管柱6兩端與地下墻1緊密連接;所述混凝土接頭柱4設置在鋼筋混凝土支撐桿2一端,并且混凝土接頭柱4位于地下墻1的內部;所述琵琶撐5設置在鋼筋混凝土支撐桿2與地下墻1交接處。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優化技術方案:所述地下墻1接頭為十字結構;所述鋼筋混凝土支撐桿2與混凝土系桿7之間連接為網格行結構;所述琵琶撐5與鋼筋混凝土支撐桿2之間連接為三角形結構。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施工原理:所述基坑挖土到混凝土支撐和圍檁的標高后,及時制作支撐,受力主撐必須一次性澆灌,保證支撐的直線性,聯系撐斷在一跨的1/3處,開挖土體至相應鋼支撐底面位置,開槽設置聯系撐和安裝鋼支撐,并按設計要求施加預應力。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實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它的具體形式實現本實用新型。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實用新型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實用新型,凡是依據本實用新型的技術實質對以上實施例所作的任何細微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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