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垃圾分選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1520026374.0 | 申請日: | 2015-01-14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638542U | 公開(公告)日: | 2015-09-16 |
| 發明(設計)人: | 劉璞;張健;林炳鏘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申嘉三和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美星三和機械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07B4/02 | 分類號: | B07B4/02;B07B11/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50 | 代理人: | 周美華 |
| 地址: | 201400 上海***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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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垃圾 分選 設備 | ||
1.一種垃圾分選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具有豎直運動空間的重物質倉(1),設置在所述重物質倉(1)一側并與所述重物質倉(1)相連通的輕物質倉(2),設置在所述重物質倉(1)上的進料口,用于向進料口輸送物料的進料輸送裝置(5),設置在進料口下方的主風口(41),以及設置在主風口(41)下方的至少一個輔助風口(42),所述進料口、所述主風口(41)以及所述輔助風口(42)并列設置在所述重物質倉(1)的與所述輕物質倉(1)相對的側面上且與豎直運動空間相連通,所述主風口(41)和輔助風口(42)用于吹出氣流以將來自于進料口的垃圾物料中的輕物質吹入所述輕物質倉(2)中。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垃圾分選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風口(41)的中心軸線與水平面形成的夾角角度大于所述輔助風口(42)的中心軸線與水平面形成的夾角角度。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垃圾分選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風口(41)的中心軸線與水平面形成的夾角角度為30-40°,所述輔助風口(42)的中心軸線與水平面形成的夾角角度為25-30°。
4.根據權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垃圾分選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進料輸送裝置(5)的運輸面與水平面的夾角角度不大于所述主風口(41)的中心軸線與水平面形成的夾角角度。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垃圾分選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進料輸送裝置(5)的運輸面與水平面的夾角角度為25-30°。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垃圾分選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主風口(41)為矩形,長為600-700mm、寬為350-400mm;所述輔助風口(42)也為矩形,長為600-700mm、寬為200-260mm。
7.根據權利要求1或2或3或5或6所述的垃圾分選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重物質倉(1)與輕物質倉(2)之間設置有過渡倉(3),所述過渡倉(3)下方設置有滾輪,滾輪轉動并將落在所述過渡倉(3)下方的輕物質送入所述輕物質倉(2)中。
8.根據權利要求1或2或3或5或6所述的垃圾分選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輕物質倉(2)的底面從靠近所述重物質倉(1)的一端向著遠離所述重物質倉(1)的一端向上傾斜8-15度設置。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垃圾分選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輕物質倉(2)的遠離重物質倉(1)的一端設置有阻止輕物質飛出的擋簾(22)。
10.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垃圾分選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輕物質倉(2)的頂板(21)上設置有網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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