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一種治療兒童熱性哮喘的中藥組方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510833614.2 | 申請日: | 2015-11-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560471A | 公開(公告)日: | 2016-05-11 |
| 發(fā)明(設計)人: | 王耀斌 | 申請(專利權)人: | 陜西盛邁石油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K36/736 | 分類號: | A61K36/736;A61P11/06;A61K33/06;A61K35/62 |
| 代理公司: | 西安億諾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61220 | 代理人: | 劉斌 |
| 地址: | 710065 陜西省西安市高新*** | 國省代碼: | 陜西;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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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治療 兒童 哮喘 中藥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中藥領域,尤其涉及一種治療治療兒童熱性哮喘的中藥組方。
背景技術
支氣管哮喘(簡稱哮喘)是當前威脅人類公共健康最常見的慢性肺部疾病之一,2000年全國兒科哮喘協(xié)作組調查我國0~14歲城市兒童哮喘的患病率為0.5~3.4%,與10年前比較顯示,我國城市兒童哮喘患病率呈明顯上升趨勢,哮喘急性發(fā)作期的治療目前仍以糖皮質激素、β2受體激動劑吸入治療為主,但長期吸入可出現一些不良反應。
發(fā)明內容
本發(fā)明旨在提供一種無不良反應,且治療效果好的治療兒童熱性哮喘的中藥組方。
本發(fā)明提供一種治療兒童熱性哮喘的中藥組方,含有如下成分:炙麻黃5-8g,杏仁8-12g,生石膏25-35g,桑白皮8-12g,葶藶子8-12g,白芥子8-12g、蘇子8-12g、炒卜子8-12g、地龍8-12g、款冬花8-12g。
優(yōu)選地,含有如下成分:炙麻黃6g,杏仁10g,生石膏30g,桑白皮10g,葶藶子10g,白芥子10g、蘇子10g、炒卜子10g、地龍10g、款冬花10g。
本發(fā)明所述的中藥是按下述方法使用的:
該復合顆粒劑3~6歲每日1劑,7~14歲每日2劑,每日分3次,每次加開水50~100ml沖服,7天為一個療程,以后每周1劑鞏固療效。
有益效果:
本發(fā)明中藥組方對兒童哮喘有著標本兼治的作用,在改善臨床癥狀及肺功能方面與糖皮質激素作用等效,且無不良反。
具體實施方式
本發(fā)明提供一種治療兒童熱性哮喘的中藥組方,含有如下成分:炙麻黃5-8g,杏仁8-12g,生石膏25-35g,桑白皮8-12g,葶藶子8-12g,白芥子8-12g、蘇子8-12g、炒卜子8-12g、地龍8-12g、款冬花8-12g。
優(yōu)選地,含有如下成分:炙麻黃6g,杏仁10g,生石膏30g,桑白皮10g,葶藶子10g,白芥子10g、蘇子10g、炒卜子10g、地龍10g、款冬花10g。
本發(fā)明所述的中藥是按下述方法使用的:
該復合顆粒劑3~6歲每日1劑,7~14歲每日2劑,每日分3次,每次加開水50~100ml沖服,7天為一個療程,以后每周1劑鞏固療效。
臨床資料
納入病例來源于2009年1月~2014年7月哮喘患兒90例,門診患兒60例,病房30例,采用隨機、對照、平行設計方法,分為治療組和對照組,各45例,兩組年齡3~14歲,治療組平均5.3±0.85歲,對照組平均年齡5.5±0.78歲。
診斷標準
納入病例標準:符合中醫(yī)證候診斷標準,證屬于熱性哮喘,病情分級屬于中度者。
中醫(yī)辨證標準、癥狀及體征分級標準:參考2002年衛(wèi)生部頒發(fā)的《中藥新藥臨床研究指導原則》哮證的治療及第六版《中醫(yī)兒科學》制定。
熱性哮喘主癥:喉中痰鳴,喘促氣急,咯痰稠黃。
熱性哮喘次癥:心煩口渴,汗出,身熱,便干,舌質紅,苔黃膩,脈滑數。
西醫(yī)診斷標準及急性發(fā)作期病情嚴重程度分級,根據中華醫(yī)學會兒科學會呼吸學組2003年修訂的“兒童支氣管哮喘防治常規(guī)”規(guī)定。
治療方法
對照組:按照2009年全球哮喘防治創(chuàng)議(簡稱GINA方案),在西藥丙酸氟替卡松氣霧劑(輔舒酮)吸入(125ug/每次,每日2次)基礎上,加普米克令舒1mg/次、萬托林霧化液1ml/次,加生理鹽水1ml,霧化泵吸入,每日1次,7天為一個療程,輔舒酮繼續(xù)吸入6個月鞏固治療,如再次發(fā)作同前治療。
治療組:在輔舒酮氣霧劑吸入治療基礎上,加口服本發(fā)明中藥組方濃縮顆粒劑,顆粒劑3~6歲每日1劑,7~14歲每日2劑,每日分3次,每次加開水50~100ml沖服,7天為一個療程,以后每周1劑鞏固療效。
治療效果
臨床痊愈:臨床癥狀、體征消失或基本消失,證候計分減少≥95%。
顯效:臨床癥狀、體征明顯好轉,證候計分減少≥70%。
有效:臨床癥狀、體征均有好轉,證候計分減少≥30%。
無效:臨床癥狀、體征無明顯改善,證候計分減少不足30%。
兩組臨床療效比較,兩組在喘促、痰液、三凹征、鼻煽消失時間無顯著差異;兩組在改善咳嗽、喘息、痰量、癥狀上比較有顯著性差異(P<0.05);兩組哮喘患兒治療前、1療程后、6個月時肺功能(FEV1、PEF)比較,有顯著性差異(P<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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