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具有牽拉機構的車輛門把手有效
| 申請號: | 201510779901.X | 申請日: | 2015-11-1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604414B | 公開(公告)日: | 2019-12-13 |
| 發明(設計)人: | 安德烈亞斯·貝克;馬丁·威特;烏爾麗克·菲徹特;伊格爾·格倫茲維戈;斯蒂芬·莫尼戈 | 申請(專利權)人: | 霍弗·霍斯貝克及弗斯特兩合公司 |
| 主分類號: | E05B85/10 | 分類號: | E05B85/10;E05B79/22 |
| 代理公司: | 31239 上海和躍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 代理人: | 胡艷 |
| 地址: | 德國費***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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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具有 牽拉 機構 車輛 門把手 | ||
1.一種車輛的車門(40)或車翻蓋的門把手(30),具有牽拉機構(10)和容器元件(20),其中,該牽拉機構(10)能夠與可取下的覆蓋元件(31)機械作用連接,該容器元件(20)被布置在門把手(30)的內部且被構建成用于容納門把手(30)的功能元件(33),其特征在于,容器元件(20)被構建成用于引導牽拉機構(10),
其中引導元件(24)被布置在容器元件(20)上,其中,引導元件(24)被構建成用于在容器元件(20)上形鎖合地引導牽拉機構(10)。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門把手(30),其特征在于,牽拉機構(10)沿著容器元件(20)的第一外壁(21)被引導。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門把手(30),其特征在于,牽拉機構(10)沿著容器元件(20)的對置于該第一外壁(21)的第二外壁(22)被引導。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門把手(30),其特征在于,牽拉機構(10)在容器元件(20)的第三外壁(23)上至少部分弧狀地被引導。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門把手(30),其特征在于,該第三外壁(23)被布置在第一外壁(21)與第二外壁(22)之間。
6.根據權利要求4或5所述的門把手(30),其特征在于,牽拉機構(10)圓弧狀地被引導。
7.根據權利要求4或5所述的門把手(30),其特征在于,容器元件(20)的第三外壁(23)被布置在容器元件(20)的D形突出部(26)上。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門把手(30),其特征在于,D形突出部(26)通過至少一個加強筋(27)被支撐。
9.根據權利要求4或5所述的門把手(30),其特征在于,引導元件(24)被布置在容器元件(20)的至少一個外壁(21、22、23)上。
10.根據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門把手(30),其特征在于,引導元件(24)被構建成L形,其中,沿著牽拉機構(10),所述L形引導元件(24)中的至少兩個被鏡像相同地布置在容器元件(20)上。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門把手(30),其特征在于,所述L形引導元件(24)中的至少兩個被鏡像相同地布置在容器元件(20)的外壁(21、22、23)上。
12.根據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門把手(30),其特征在于,引導元件(24)被構建成用于支撐門把手(30)中的容器元件(20)。
13.根據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門把手(30),其特征在于,容器元件(20)具有牽拉機構端部容納部(25),用于容納牽拉機構(10)的牽拉機構端部(11)。
1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的門把手(30),其特征在于,牽拉機構端部容納部(25)用于形鎖合地掛住牽拉機構(10)的牽拉機構端部(11)。
15.根據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門把手(30),其特征在于,牽拉機構(10)被設計成用于機械地操作門鎖。
16.根據權利要求15所述的門把手(30),其特征在于,門鎖被構建成可機械和/或電操作。
17.根據權利要求1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門把手(30),其特征在于,牽拉機構(10)以鮑登鋼絲線、金屬絲或塑料繩或者鏈的形式被構建。
18.根據權利要求17所述的門把手(30),其特征在于,牽拉機構(10)由柔性材料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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