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利用羅非魚加工廢棄物制備氨基酸液肥的方法及氨基酸液肥和應用在審
| 申請號: | 201510730764.0 | 申請日: | 2015-10-2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254344A | 公開(公告)日: | 2016-01-20 |
| 發明(設計)人: | 鄺哲師;趙祥杰;陳杰 | 申請(專利權)人: | 廣東省農業科學院蠶業與農產品加工研究所 |
| 主分類號: | C05F1/00 | 分類號: | C05F1/00;A01C21/00 |
| 代理公司: | 廣州知友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44104 | 代理人: | 宣國華;劉艷麗 |
| 地址: | 510610 廣東省***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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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利用 羅非魚 加工 廢棄物 制備 氨基酸 方法 應用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屬于水產品加工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利用羅非魚加工廢棄物制備氨基酸液肥的方法及氨基酸液肥和應用。
背景技術
90年代起我國的水產總量連年位居世界首位,其中羅非魚以繁殖能力強、生長周期快、抗病能力強以及耐粗食等特點,成了主要的水產經濟來源之一;然而我國的水產加工業卻難以與之適應,以粗加工為主、精細加工甚少,因此在羅非魚加工業中產生了大量廢棄魚料,主要包括魚頭、魚尾以及其它一些未充分利用的魚肉未能及時得到處理,造成極大的資源浪費和經濟損失。
為進一步利用這些遺棄的蛋白資源,國內外開展大量的研究工作,但主要集中在對其中一些生理活性物質的提取,如EDA、DHA、殼多糖、牛黃素等,但鑒于我國的滯后的加工和提取工藝,難以通過復雜的技術來處理提高羅非魚副產物,因此現階段急需一種簡易的科學工藝,實現羅非魚加工副產物的資源化利用,同時也為我國水產加工業的發展提供一個過渡。
發明內容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第一個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利用羅非魚加工廢棄物制備氨基酸液肥的方法,該方法利用酶解技術處理羅非魚加工副產物,能實現羅非魚加工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且方法簡潔、成本低。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第二個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采用上述利用羅非魚加工廢棄物制備氨基酸液肥的方法制成的氨基酸液肥,該氨基酸液肥營養和經濟價值高。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第三個技術問題是提供上述氨基酸液肥作為土壤改良劑的應用。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第一個技術問題是通過以下技術方案來實現的:一種利用羅非魚加工廢棄物制備氨基酸液肥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驟:選取羅非魚加工廢棄物攪拌制成魚泥,在魚泥中加入水和復合蛋白酶BJ101,酶解后滅酶,過濾,所得濾液冷藏即為氨基酸液肥。
在上述利用羅非魚加工廢棄物制備氨基酸液肥的方法中:
選取羅非魚加工廢棄物攪拌制成魚泥過程中,在羅非魚加工廢棄物中添加有碳酸氫鈉,其加入量優選為羅非魚加工廢棄物總質量的1~5%。
通過在打漿過程中加入碳酸氫鈉,可以去除羅非魚加工廢棄物中的腥味。
水的用量優選為魚泥的3~8倍,最好是5倍,復合蛋白酶BJ101的用量優選為魚泥總質量的0.2~0.4%。最好是0.3%。
復合蛋白酶BJ優選由中性蛋白酶和堿性蛋白酶按大約1:1的比例組成,優選購自廣州裕立寶酶制劑有限公司,產品型號為BJ101。
酶解溫度優選為45~55℃,最好是50℃,酶解時間優選為4.5~5.5h,最好是5h。
酶解的同時進行攪拌處理。
滅酶時溫度為90~95℃,最好是90℃,時間為8~12min,最好是10min。
過濾時采用中速濾紙過濾,冷藏時的溫度為3~5℃,最好是4℃。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第二個技術問題是通過以下技術方案來實現的:采用上述利用羅非魚加工廢棄物制備氨基酸液肥的方法制成的氨基酸液肥。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第二個技術問題是通過以下技術方案來實現的:上述氨基酸液肥作為土壤改良劑的應用。
所述氨基酸液肥使用前先稀釋100~200倍,稀釋后氨基酸液肥每公頃的使用量為4500~5500L,較佳為5000L。
本發明具有如下優點:
(1)本發明利用羅非魚加工廢棄物制備氨基酸液肥的方法中,酶解前先將羅非魚加工廢棄物打漿成魚泥,并在打漿過程中加入碳酸氫鈉,可減少羅非魚加工廢棄物的腥味;
(2)本發明利用羅非魚加工廢棄物制備氨基酸液肥的方法中,利用復合蛋白酶BJ進行在適當的酶解條件下不斷攪拌以充分降解,實現羅非魚加工副產物的安全速效處理,最后可得到大量的氨基酸液肥,可提高羅非魚廢棄物在農業生產中的應用價值;
(3)利用本發明中的方法制成的氨基酸液肥,可應用到農業中可做新型的土壤改良劑,提高了羅非魚加工廢棄物的利用價值,實現了羅非魚加工廢棄物的高效、快捷和經濟的資源化利用目的。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通過實施例和試驗對本發明進行闡述,但是不應理解為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僅限于此,實施例為本發明較佳的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實施方式并不受上述實施例的限制,其他的任何未背離本發明的精神實質與原理下所作的改變、修飾、替代、組合、簡化,均應為等效的置換方式,都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
實施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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