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一種治療精神病的中藥配方在審
| 申請?zhí)枺?/td> | 201510435649.0 | 申請日: | 2015-07-2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971123A | 公開(公告)日: | 2015-10-14 |
| 發(fā)明(設計)人: | 付超 | 申請(專利權)人: | 付超 |
| 主分類號: | A61K36/754 | 分類號: | A61K36/754;A61P25/18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273500 山*** | 國省代碼: | 山東;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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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治療 精神病 中藥 配方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屬于中藥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治療精神病的中藥配方。
背景技術
精神病指嚴重的心理障礙,患者的認識、情感、意志、動作行為等心理活動均可出現持久的明顯的異常;不能正常的學習、工作、生活;動作行為難以被一般人理解;目前,針對精神病的治療方法多以西醫(yī)主要以抑制類的藥物來緩解患者臨床表現癥狀為主,通常還會采用電料,但是副作用大,給患者的治療帶來了傷害。
發(fā)明內容
本發(fā)明為了彌補現有技術的缺陷,提供了一種安全可靠,治療顯著,使用方便,無毒副作用的治療精神病的中藥配方。
本發(fā)明的治療精神病的中藥配方,其原料組成按質量配比為:蘇合香1-2份,仙人凍20-25份,三丫苦15-30份,藜5-15份,草蒿6-12份,合歡花5-10份,蕤仁5-9份,羅布麻葉6-12份。
各藥物組成的藥物作用:
蘇合香:【性味歸經】性溫,味辛。歸心經、脾經。
【功效與作用】開竅、辟穢、止痛。屬開竅藥。
仙人凍:【性味歸經】性寒,味甘、淡。歸經無。
【功效與作用】消暑解渴、清熱解毒。屬清熱藥下屬分類的清熱涼血藥。
三丫苦:【性味歸經】性寒,味苦。歸肝經、肺經、胃經。
【功效與作用】清熱解毒、行氣止痛、燥濕止癢。屬清熱藥下分類的清熱燥濕藥。
藜:【性味歸經】性平,味甘。歸經暫無。
【功效與作用】清熱、利濕、殺蟲。屬清熱藥下屬分類的清熱燥濕藥。
草蒿:【性味歸經】性寒,味苦、辛。歸膽經、肝經。
【功效與作用】清熱解毒、除骨蒸、截瘧。屬清熱藥下分類的清虛熱藥。
合歡花:【性味歸經】性平,味甘。歸心經、肝經。
【功效與作用】解郁安神。屬安神藥下屬分類的養(yǎng)心安神藥。
蕤仁:【性味功能】性微寒,味甘。歸肝經。
【功效與作用】養(yǎng)肝明目、疏風散熱。屬安神藥下屬分類的養(yǎng)心安神藥。
羅布麻葉:【性味歸經】性涼,味甘、苦。歸肝經。
【功效與作用】平肝安神、清熱利水。屬平肝息風藥下屬分類的平抑肝陽藥。
將上述藥物制成本發(fā)明的方法是:
將上述各藥物混合,打碎制成蜜丸5克/粒,每日三次,每次3-5克,一個月為1療程,開水沖服,同時輔助針灸和心里治療,效果更佳。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fā)明一種治療精神病的中藥配方采用中藥制配而成,使用方便,各藥相輔相承,對于治療精神病有顯著療效,用藥后無復發(fā)現象,且無明顯毒副作用,治愈率高,安全可靠,可操作性強,效果好。
醫(yī)案列舉:
1、李某,女,34歲,因受離婚打擊,患者神智錯亂,脾氣暴躁,經常打人,摔東西,給予本中藥服用3天后,患者情緒穩(wěn)定平和,后配合心理治療,3個月后,患者不易動怒,無打砸現象發(fā)生,后續(xù)服藥治療1個月后,徹底治愈,已恢復正常工作生活。
2、宋某,男,58歲,因家庭變故,導致患者精神分裂,夜不能寐,情緒焦躁,經常發(fā)火脾氣大,患得患失,給予本發(fā)明中藥,服用1個月后,癥狀明顯好轉,睡眠以恢復正常,同時情緒也較為平靜,后續(xù)續(xù)治半個月痊愈,隨訪至今無復發(fā)。
3、徐某,女,46歲,因喪子而導致神情恍惚,常出現幻聽癥狀,患者面色無華,舌苔淡白,給予本發(fā)明中藥,服用2個月后神情均已恢復,情緒穩(wěn)定,徹底治愈。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給出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例,用來對本發(fā)明的構成進行進一步說明。
實施例1
本發(fā)明的治療精神病的中藥配方,其原料組成按質量配比為:蘇合香1份,仙人凍20份,三丫苦15份,藜5份,草蒿6份,合歡花5份,蕤仁5份,羅布麻葉6份。
實施例2
本發(fā)明的治療精神病的中藥配方,其原料組成按質量配比為:蘇合香2份,仙人凍22份,三丫苦18份,藜10份,草蒿8份,合歡花6份,蕤仁7份,羅布麻葉10份。
實施例3
本發(fā)明的治療精神病的中藥配方,其原料組成按質量配比為:蘇合香2份,仙人凍25份,三丫苦30份,藜15份,草蒿12份,合歡花10份,蕤仁9份,羅布麻葉12份。
本發(fā)明不局限于上述實施方式,任何人應得知在本發(fā)明的啟示下作出的與本發(fā)明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技術方案,均落入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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