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手機及儀表控制方法以及使用該方法的系統有效
| 申請號: | 201510412278.4 | 申請日: | 2015-07-1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100343A | 公開(公告)日: | 2015-11-25 |
| 發明(設計)人: | 梁和波 | 申請(專利權)人: | 開曼群島威睿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M1/24 | 分類號: | H04M1/24;G06F11/36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王珊珊 |
| 地址: | 英屬西印度*** | 國省代碼: | 開曼群島;K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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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手機 儀表 控制 方法 以及 使用 系統 | ||
1.一種手機及儀表控制方法,由控制器的處理單元執行,包含:
讀取腳本;
依據上述腳本判斷目的地是什么;
如果上述目的地為手機,則依據上述腳本發送第一控制命令給上述手機;以及
如果上述目的地為多個儀表中的一個,則依據上述腳本發送第二控制命令給上述儀表。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機及儀表控制方法,其中,上述控制器通過通用串行總線連接至上述手機,以及上述控制器通過通用儀表總線連接至上述儀表。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手機及儀表控制方法,其中上述儀表為綜合測試儀、頻譜分析儀、電源供應器或信號發射器。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機及儀表控制方法,還包含:
依據上述腳本判斷是否指示發送控制命令;以及
如果是,則依據上述腳本判斷發送的目的地是什么。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機及儀表控制方法,還包含:
記錄發送上述第一控制命令給上述手機的第一發送日志;以及
從上述手機接收到第一回復訊息后,記錄從上述手機接收的上述第一回復訊息的第一接收日志。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手機及儀表控制方法,還包含:
將上述第一發送日志以及上述第一接收日志存儲于日志文本或顯示于顯示單元。
7.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手機及儀表控制方法,還包含:
記錄發送上述第二控制命令給上述儀表的第二發送日志;以及
從上述手機接收到第二回復訊息后,記錄從上述儀表接收的上述第二回復訊息的第二接收日志。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手機及儀表控制方法,還包含:
將上述第二發送日志以及上述第二接收日志存儲于日志文本或顯示于顯示單元。
9.一種手機及儀表控制裝置,包含:
存儲裝置,存儲腳本文本;以及
處理單元,耦接于上述存儲裝置,從上述腳本文本讀取腳本;依據上述腳本判斷目的地是什么;如果上述目的地為手機,則依據上述腳本發送第一控制命令給上述手機;以及如果上述目的地為多個儀表中的一個,則依據上述腳本發送第二控制命令給上述儀表。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手機及儀表控制裝置,還包含:
通用串行總線控制器;以及
通用儀表總線控制器,
其中,上述處理單元通過上述通用串行總線控制器連接至上述手機,以及通過上述通用儀表總線控制器連接至上述儀表。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手機及儀表控制裝置,其中上述儀表為綜合測試儀、頻譜分析儀、電源供應器或信號發射器。
12.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手機及儀表控制裝置,其中,上述處理單元依據上述腳本判斷是否指示發送控制命令;以及如果是,則依據上述腳本判斷發送的目的地是什么。
13.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手機及儀表控制裝置,其中,上述處理單元記錄發送上述第一控制命令給上述手機的第一發送日志;以及從上述手機接收到第一回復訊息后,記錄從上述手機接收的上述第一回復訊息的第一接收日志。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手機及儀表控制裝置,其中,上述處理單元將上述第一發送日志以及上述第一接收日志存儲于上述存儲裝置中的日志文本或顯示于顯示單元。
15.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手機及儀表控制裝置,其中,上述處理單元記錄發送上述第二控制命令給上述儀表的第二發送日志;以及從上述手機接收到第二回復訊息后,記錄從上述儀表接收的上述第二回復訊息的第二接收日志。
16.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手機及儀表控制裝置,其中,上述處理單元將上述第二發送日志以及上述第二接收日志存儲于上述存儲裝置中的日志文本或顯示于顯示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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