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手持式工具機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510347918.8 | 申請日: | 2015-06-2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313083B | 公開(公告)日: | 2019-08-20 |
| 發明(設計)人: | N.克洛茨;U.沙伊希;M.沙伊希;M.農嫩馬赫;G.拉茨 | 申請(專利權)人: | 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25F5/00 | 分類號: | B25F5/00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李永波;李婷 |
| 地址: | 德國斯***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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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參考位置 測評 手持式工具機裝置 傳感器單元 手持式工具機 工作開始 檢測 | ||
1.手持式工具機裝置,具有傳感器單元(12),所述傳感器單元被設置用于檢測至少一個位置特征值和/或運動特征值,并且具有測評單元(14),所述測評單元被設置用于根據所述至少一個位置特征值和/或運動特征值來查明手持式工具機(18)的、至少一個相對于至少一個參考位置(20)的工作位置(16),其特征在于,所述測評單元(14)被設置用于查明至少一次工作過程的、至少一個相對于至少一個參考位置(20)的工作位置(16),所述參考位置不同于所述至少一次工作過程的工作開始位置(22)。
2.按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測評單元(14)被設置用于在找到所述至少一次工作過程的工作開始位置(22)方面支持操作者。
3.按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測評單元(14)被設置用于,作為所述至少一個參考位置(20)使用至少一次另外的工作過程的至少一個另外的工作位置(24)。
4.按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裝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個參考元件(26),所述參考元件被設置用于為了查明所述至少一個參考位置(20)而被置放到至少一個有待加工的單元(30)的至少一個表面(28)上。
5.按權利要求4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參考元件(26)至少部分地由一個元件形成,該元件構成所述手持式工具機(18)的殼體表面(32)的至少一個部分。
6.按權利要求4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參考元件(26)至少部分地由所述手持式工具機(18)的卡盤(34)并且/或者由至少部分地由所述手持式工具機(18)的蓄電池(46)所構成。
7.按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測評單元(14)具有存儲單元(36),該存儲單元被設置用于保存所述至少一個參考位置(20)。
8.按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傳感器單元(12)包括至少一個傳感器,該傳感器被設置用于:檢測至少一種水平的運動和/或至少一種垂直的運動和/或至少一種對角的運動和/或至少一種旋轉運動。
9.按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測評單元(14)被設置用于在取決于位置的情況下允許或者阻止所述手持式工具機(18)的驅動器(38)的起動。
10.手持式工具機,具有按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裝置(10)。
11.按權利要求10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持式工具機是鉆機。
12.用手持式工具機裝置(10)來執行的方法,所述手持式工具機裝置具有被設置用于檢測至少一個位置特征值和/或運動特征值的傳感器單元(12),其中根據所述至少一個位置特征值和/或運動特征值來查明手持式工具機的、至少一個相對于至少一個參考位置(20)的工作位置(16),其特征在于,查明至少一次工作過程的、至少一個相對于至少一個參考位置(20)的工作位置(16),所述參考位置不同于所述至少一次工作過程的工作開始位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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