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基于語音控制的智能充電樁在審
| 申請號: | 201510314482.2 | 申請日: | 2015-06-1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966515A | 公開(公告)日: | 2015-10-07 |
| 發明(設計)人: | 蘇金河;周偉 | 申請(專利權)人: | 湖南泰達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G10L15/26 | 分類號: | G10L15/26;H02J7/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輕創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12 | 代理人: | 談杰 |
| 地址: | 410000 湖南省長沙市高新開*** | 國省代碼: | 湖南;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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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基于 語音 控制 智能 充電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充電樁,尤其涉及一種基于語音控制的智能充電樁。
背景技術
充電樁的功能類似于加油站里面的加油機,安裝于公共建筑(公共樓宇、商場、公共停車場等)和居民小區停車場或充電站內,可以根據不同的電壓等級為各種型號的電動汽車充電。現在的充電樁基本上都是采用鍵盤輸入控制和觸摸屏輸入控制,但是人工智能的普及,這種充電樁控制方式將逐步被取代。
發明內容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基于語音控制的智能充電樁,有效解決上述技術問題。
為有效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采取的技術方案如下:
基于語音控制的智能充電樁,,包括一充電樁結構主體,所述結構主體設有語音控制器,所述語音控制器由語音采集終端、語音識別終端、詞匯數據庫及信號轉換器組成。
特別的,所述充電樁接收語音控制詞匯,并同步接收一個對周邊無意義聲音進行濾除的噪音詞匯用于降低識別率和提高識別成功率,所述語音采集終端識別所述語音控制詞匯。
特別的,所述語音識別終端包括一語音識別器,合并語音控制詞匯及噪音詞匯,并將合并后的準確詞匯加載到所述語音識別器中,從所述準確詞匯中選出讀音和操作人的說話聲音相近的詞語。
特別的,所述語音識別終端根據語音識別器輸出的詞語,參照或類比詞匯數據庫對操作人的說話意圖進行識別,識別的結果為確定的充電樁控制命令。
特別的,所述充電樁還設有總控箱,所述信號轉換器將得到的充電樁控制命令轉換成充電樁控制信號,輸出到所述總控箱上,用以對充電樁進行控制。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為:本發明提供的基于語音控制的智能充電樁,在公共環境下對噪聲有較強的抑制能力,大大減少了錯誤操作,提高了識別精度。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進行詳細說明。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所述基于語音控制的智能充電樁參數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明所述基于語音控制的智能充電樁控制流程圖。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1: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傳統公知結構的組成原件及成分在圖中不做文字說明及顯示。
如圖1-2所示,本實施例公開的基于語音控制的智能充電樁,包括一充電樁結構主體,所述結構主體設有語音控制器,所述語音控制器由語音采集終端、語音識別終端、詞匯數據庫及信號轉換器組成。
所述充電樁接收語音控制詞匯,并同步接收一個對周邊無意義聲音進行濾除的噪音詞匯用于降低識別率和提高識別成功率,所述語音采集終端識別所述語音控制詞匯。所述語音識別終端包括一語音識別器,合并語音控制詞匯及噪音詞匯,并將合并后的準確詞匯加載到所述語音識別器中,從所述準確詞匯中選出讀音和操作人的說話聲音相近的詞語。所述語音識別終端根據語音識別器輸出的詞語,參照或類比詞匯數據庫對操作人的說話意圖進行識別,識別的結果為確定的充電樁控制命令。所述充電樁還設有總控箱,所述信號轉換器將得到的充電樁控制命令轉換成充電樁控制信號,輸出到所述總控箱上,用以對充電樁進行控制。
申請人聲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上述實施例的基礎上,將上述實施例某步驟,與發明內容部分的技術方案相組合,從而產生的新的方法,也是本發明的記載范圍之一,本申請為使說明書簡明,不再羅列這些步驟的其它實施方式。
本實施例中區別于現有技術的技術路線為:
生成一個語音詞匯;語音識別記錄操作員的說話聲音;把所述語音詞匯和噪音詞匯進行合并;合并后加載到一個語音識別器中,從所述語音詞匯選出讀音與操作員的說話聲音最相近的詞語;根據語音識別輸出的詞語,對操作員的說話意圖進行識別,識別的結果為確定的充電樁控制命令;將得到的充電樁控制命令轉換成充電樁控制信號,輸出到充電樁總控箱上,用以對充電樁進行控制。使用本發明的控制方法,在公共環境下對噪聲有較強的抑制能力,大大減少了錯誤操作,提高了識別精度。
申請人又一聲明,本發明通過上述實施例來說明本發明的實現方法及裝置結構,但本發明并不局限于上述實施方式,即不意味著本發明必須依賴上述方法及結構才能實施。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應該明了,對本發明的任何改進,對本發明所選用實現方法等效替換及步驟的添加、具體方式的選擇等,均落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和公開范圍之內。
本發明并不限于上述實施方式,凡采用與本發明相似結構及其方法來實現本發明目的的所有實施方式均在本發明保護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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