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地下氣化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510075014.4 | 申請日: | 2015-02-1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612653B | 公開(公告)日: | 2017-11-03 |
| 發明(設計)人: | 劉洪濤;趙娟;王媛媛;付偉賢 | 申請(專利權)人: | 新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E21B43/295 | 分類號: | E21B43/295 |
| 代理公司: | 北京工信聯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266 | 代理人: | 馬東瑞 |
| 地址: | 065001 河北省廊坊市*** | 國省代碼: | 河北;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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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地下 氣化 方法 | ||
1.一種地下氣化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一次氣化后的地下氣化爐內預留的煤柱上打第一垂直鉆孔;
將所述第一垂直鉆孔高壓壓裂,使所述第一垂直鉆孔與所述地下氣化爐的采空區貫通;
從所述第一垂直鉆孔內通氣化劑,對所述煤柱氣化生產煤氣,所述煤氣通過所述地下氣化爐的進氣孔和/或出氣孔排出;或,從所述地下氣化爐的進氣孔和/或出氣孔通氣化劑,對所述煤柱氣化生產煤氣,所述煤氣通過所述第一垂直鉆孔排出。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在一次氣化后的地下氣化爐內預留的煤柱上打第一垂直鉆孔”的步驟之前或者過程中,還包括:
排出所述地下氣爐內的存氣。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從所述第一垂直鉆孔內通氣化劑,對所述煤柱氣化生產煤氣,所述煤氣通過所述地下氣化爐的進氣孔和/或出氣孔排出”的步驟之后還包括:
采集所述地下氣化爐的進氣孔和/或出氣孔排出的煤氣干燥后的含氧氣體積數百分數;
在所述含氧氣體積百分數超過預定百分數時,停止從所述第一垂直鉆孔內通氣化劑,并排盡所述地下氣化爐內的存氣;
在剩余的所述煤柱上打第二垂直鉆孔;
將所述第二垂直鉆孔高壓壓裂,使所述第二垂直鉆孔與所述地下氣化爐的采空區貫通;
從所述第二垂直鉆孔內通氣化劑,對剩余的所述煤柱氣化生產煤氣,所述煤氣通過所述地下氣化爐的進氣孔和/或出氣孔排出;或,從所述地下氣化爐的進氣孔和/或出氣孔通氣化劑,對剩余的所述煤柱氣化生產煤氣,所述煤氣通過所述第二垂直鉆孔排出。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從所述第一垂直鉆孔內通氣化劑,對所述煤柱氣化生產煤氣,所述煤氣通過所述地下氣化爐的進氣孔和/或出氣孔排出”的步驟之后還包括:
采集所述地下氣化爐的進氣孔和/或出氣孔排出的煤氣干燥后的含氧氣體積數百分數;
在所述含氧氣體積百分數超過預定百分數時,停止從所述第一垂直鉆孔內通氣化劑,并排盡所述地下氣化爐內的存氣;
在剩余的所述煤柱上打第二垂直鉆孔;
將所述第二垂直鉆孔高壓壓裂,使所述第二垂直鉆孔與所述第一垂直鉆孔貫通;
從所述第二垂直鉆孔內通氣化劑,對剩余的所述煤柱氣化生產煤氣,所述煤氣通過所述第一垂直鉆孔排出;或,從所述第一垂直鉆孔通氣化劑,對剩余的所述煤柱氣化生產煤氣,所述煤氣通過所述第二垂直鉆孔排出。
5.如權利要求3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鉆孔距離所述地下氣化爐的采空區邊界不超過預定距離;
所述第一垂直鉆孔與所述第二垂直鉆孔距離在預定范圍。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預定百分數為1%-3%中任一百分數;和/或,
所述預定距離為10米;和/或,
所述預定范圍為3米-50米。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預定范圍為10米-20米。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煤柱上煤層的中心距所述地下氣化爐的采空區不超過50米。
9.如權利要求3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地下氣化爐的進氣口為定向鉆孔或垂直孔;和/或,
所述地下氣化爐的出氣口為定向鉆孔或垂直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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