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可移動式散貨漏斗在審
| 申請號: | 201510010402.4 | 申請日: | 2015-01-09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609214A | 公開(公告)日: | 2015-05-13 |
| 發明(設計)人: | 袁國東;李政 | 申請(專利權)人: | 葫蘆島天力工業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5G67/06 | 分類號: | B65G67/06 |
| 代理公司: | 沈陽利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21209 | 代理人: | 劉忠達 |
| 地址: | 125000 遼寧省葫蘆*** | 國省代碼: | 遼寧;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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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移動式 散貨 漏斗 | ||
1.一種可移動式散貨漏斗,包括漏斗支架(5)、上平臺(1)、中間平臺(3)、漏斗(2)、行走輪(6),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漏斗支架(5)由兩個側面框架(12)的頂部固定連接矩形頂部橫梁(13)、中間部固定連接中間平臺(3)構成,所述漏斗(2)由上、下兩部分組成,上部分為鋼板焊接成的一個四楞錐空體(9),其下部分為鋼板焊接成的雙出料口(4),且雙出料口(4)與上部四楞錐空體(9)焊接成一體,形成雙出料口的漏斗,所述帶有雙出料口的漏斗(2)下部穿裝在與漏斗支架(5)連接的中間平臺(3),漏斗(2)上部坐落在與漏斗支架(5)頂端連接的頂部橫梁(13)上,且與頂部橫梁(13)固定連接,所述上平臺(1)固定連接在頂部橫梁(13)四周。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可移動式散貨漏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漏斗(2)上部的四楞錐空體(9)外壁按設定的錐度向下延伸成為其下部雙出料口(4)的外壁。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可移動式散貨漏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漏斗(2)上部的四楞錐空體(9)高度為整個漏斗高度的1/3—1/2。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可移動式散貨漏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漏斗支架(5)的一側面框架(12)底端至中間平臺(3)連接有下層走梯(11);中間平臺(3)至上平臺(1)連接有上層走梯(10)。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可移動式散貨漏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漏斗支架(5)的一側面框架(12)底端配有8個行走輪(6),借助叉車實現移動。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可移動式散貨漏斗,其特征在于所述漏斗(2)的雙出料口(4)均設有電動控制出料機構(7)和手動控制出料機構(8),使漏斗的雙出料口具有電動和手動兩種出料方式,雙出料口同時出料或單獨出料。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一種可移動式散貨漏斗,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電動控制出料機構(7)為遙控操作,用一個遙控器就能實現兩個出料口的開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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