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駕駛輔助裝置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480082809.1 | 申請日: | 2014-10-2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7077791B | 公開(公告)日: | 2019-11-01 |
| 發(fā)明(設計)人: | 藤田晉 | 申請(專利權)人: | 日產(chǎn)自動車株式會社 |
| 主分類號: | G08G1/16 | 分類號: | G08G1/16;B62D6/00;G01C21/34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劉曉迪 |
| 地址: | 日本神***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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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駕駛 輔助 裝置 | ||
1.一種駕駛輔助裝置,對本車輛變更車道時的駕駛進行輔助,其特征在于,具備:
位置測定單元,其對所述本車輛的位置進行測定;
檢測單元,其設置在所述本車輛上,對所述本車輛的周圍狀況進行檢測;
數(shù)據(jù)庫,其記錄地圖信息;
設定單元,其基于所述本車輛的位置和所述地圖信息,在所述本車輛的行駛路徑上設定所述本車輛必須變更車道的車道變更部分、和基準點,所述基準點在所述本車輛的行進方向上比所述車道變更部分靠前方,
所述設定單元將車道變更完成地點設定在如下的位置上,即,相對于所述基準點,在所述行進方向相反側的方向上,至少空出了所述檢測單元的檢測范圍的長度量的位置。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駕駛輔助裝置,其特征在于,
為了在所述車道變更完成地點的車道變更之后進行行駛,所述設定單元將應由所述檢測單元檢測的位置設定為所述基準點。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駕駛輔助裝置,其特征在于,
具備車速推定單元,其基于從所述車道變更完成地點到所述基準點的距離、以及從所述車道變更完成地點到所述基準點的減速度,對所述本車輛在所述車道變更完成地點應行駛的車速進行推定。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駕駛輔助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設定單元對所述地圖信息中表示的交叉路口、合流地點、分流地點中任一個地點進行特定,將為了駛過被特定的地點而必須進行的車道變更的位置設定成所述車道變更部分。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駕駛輔助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設定單元基于地圖信息中表示的道路的構造對所述基準點進行設定。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駕駛輔助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設定單元將所述地圖信息中表示的車道變更禁止區(qū)間的開始端、或者在完成在所述車道變更完成地點的車道變更之后變更車道時的開始端設定成所述基準點。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駕駛輔助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檢測范圍基于所述檢測單元的典型值而設定。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駕駛輔助裝置,其特征在于,
具備對所述檢測范圍進行修正的修正單元,
所述設定單元基于由所述修正單元修正后的所述檢測范圍,對所述車道變更完成地點進行設定。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駕駛輔助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修正單元基于所述檢測單元的性能對所述檢測范圍進行修正。
10.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駕駛輔助裝置,其特征在于,
具備對所述本車輛行駛的行駛路徑的擁擠狀態(tài)進行推定的推定單元,
所述修正單元基于所述擁擠狀態(tài)對所述檢測范圍進行修正。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駕駛輔助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推定單元基于由所述檢測單元檢測到的所述本車輛的周圍狀況,對所述擁擠狀態(tài)進行推定。
12.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駕駛輔助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推定單元通過通信取得擁堵信息,基于所述擁堵信息對所述擁擠狀態(tài)進行推定。
13.如權利要求1~12中任一項所述的駕駛輔助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設定單元,
在所述行進方向相反側的方向上,在相對于所述基準點空出了所述檢測范圍的長度量的位置,設定第一車道變更完成地點,
基于所述本車輛的車道變更后的車速、從車道變更后的地點到所述基準點的減速度,對所述本車輛在所述本車輛的車道變更后行駛到所述基準點的行駛距離進行運算,
在所述行進方向的反側的方向上,在相對于所述基準點至少空出了所述行駛距離量的位置,設定第二車道變更完成地點,
在所述行駛距離比檢測范圍的長度長的情況下,將所述第二車道變更完成地點設定成所述車道變更完成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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