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患者自控牙科設備和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480066016.0 | 申請日: | 2014-10-0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792769A | 公開(公告)日: | 2016-07-20 |
| 發明(設計)人: | 理查德·尤斯蒂斯·富爾頓三世 | 申請(專利權)人: | 阿維斯特魯克牙科有限責任公司 |
| 主分類號: | A61C5/14 | 分類號: | A61C5/14 |
| 代理公司: | 北京安信方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262 | 代理人: | 鄭霞 |
| 地址: | 美國科***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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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患者 自控 牙科 設備 方法 | ||
1.一種用于在牙科手術期間幫助保持患者的口處于張開位置的 設備,所述設備包括:
牙齒接合部分,其包括至少一個凹槽,用于接納所述患者的下頜 的至少一顆下齒;
延伸部分,其從所述牙齒接合部分延伸;以及
手柄,其從所述延伸部分向下延伸并終止于尾端,
其中所述手柄的所述尾端和所述牙齒接合部分的所述至少一個 凹槽沿著穿過所述至少一個凹槽的中心的縱軸。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手柄和所述延伸部分包 括實心單件式構造物。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牙齒接合部分的至少一 部分包括實心單件式構造物。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牙齒接合部分包括:
所述實心單件式構造物的遠端;以及
附接至所述單件式構造物的所述遠端的材料片,其中所述材料片 比所述單件式構造物更軟。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延伸部分是彎曲的。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延伸部分和所述牙齒接 合部分是分叉的,并且其中所述牙齒接合部分與所述延伸部分的兩個 叉部之間的空間被配置用于接納抽吸管。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手柄的所述尾端包括指 環,所述患者或醫療專業人員的手指能夠延伸穿過所述指環以便促進 施加向下的力。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還包括牽引構件,該牽引構件可 移除地與所述手柄耦合,用于對所述手柄施加向下的力。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牽引構件包括配重。
10.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還包括抽吸構件,該抽吸構件與 所述牙齒接合部分或所述延伸部分中的至少一個耦合。
1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中所述牙齒接合部分、延伸部 分或手柄中的至少一個包括至少一個抽吸通道。
1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還包括組織移位構件,該組織移 位構件與所述牙齒接合部分或所述延伸部分中的至少一個耦合,用于 使所述患者的頰或舌中的至少一個移位。
1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還包括與所述設備耦合的張力計, 用于測量對所述設備施加的向下的力。
14.一種在牙科手術期間保持患者的口處于張開位置的方法,所 述方法包括:
將口撐開設備的牙齒接合部分的凹槽放置在所述患者的口的下 頜中的至少一顆下齒之上;以及
在沿著所述至少一顆下齒的縱軸的方向上向下牽拉所述口撐開 設備的手柄,以保持下頜相對于所述患者的口的上頜處于張開位置,
其中所述口撐開設備的所述牙齒接合部分的所述凹槽和牙齒撐 開設備的手柄沿著共同的撐開設備縱軸,并且
其中在所述牽拉步驟期間所述撐開設備縱軸沿著所述至少一顆 牙齒的縱軸。
15.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口撐開設備的所述牙 齒接合部分的所述凹槽由所述患者或醫療專業人員中的至少一個放 置在所述至少一顆下齒之上。
16.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患者或醫療專業人員 中的至少一個向下牽拉所述口撐開設備的手柄。
17.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還包括在牽拉所述口撐開設備 的所述手柄之后:
從手柄釋放拉力,以允許下頜放松以及口至少部分地閉合;以及
重復牽拉所述口撐開設備的所述手柄以使口重新張開。
18.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將所述凹槽放置在所述至 少一顆下齒之上包括將所述凹槽放置在多顆下門齒之上。
19.如權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還包括使用并入到或附接至所 述口撐開設備的抽吸設備在患者的口中施加抽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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