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無線共存性的系統和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480009031.1 | 申請日: | 2014-02-1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144798A | 公開(公告)日: | 2015-12-09 |
| 發明(設計)人: | J·王 | 申請(專利權)人: | 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W52/02 | 分類號: | H04W52/02;H04W88/06 |
| 代理公司: | 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31100 | 代理人: | 亓云 |
| 地址: | 美國加利*** | 國省代碼: | 美國;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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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無線 共存 系統 方法 | ||
1.一種無線通信設備,包括:
使用第一無線協議的第一無線協議收發機;
使用第二無線協議的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以及
共存性管理器,其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的操作模式來選擇性地在所述第一無線協議收發機與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之間授予被啟用的優先權,
其中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是包括廣播操作模式、突發操作模式和掃描操作模式的低功率無線協議。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無線通信設備,其特征在于,如果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在所述廣播操作模式中操作,則所述共存性管理器向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授予優先權。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無線通信設備,其特征在于,在以下情況下所述共存性管理器向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授予優先權達第一時間段:
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在所述突發操作模式中操作,以及
所述共存性管理器確定與所述突發操作模式相對應的經延長廣播時隙的歷時低于閾值,其中所述第一時間段對應于所述經延長廣播時隙的所述歷時。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無線通信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共存性管理器用于:
在以下情況下向所述第一無線協議收發機授予優先權達第一時間段:
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在所述突發操作模式中操作,以及
所述共存性管理器確定與所述突發操作模式相對應的經延長廣播時隙的歷時高于閾值;以及
向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授予優先權達第二時間段,其中所述第一時間段先于所述第二時間段并且所述第二時間段對應于所述經延長廣播時隙的所述歷時。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無線通信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無線協議收發機在所述第一時間段期間進入功率節省操作模式。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無線通信設備,其特征在于,如果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在所述掃描操作模式中操作,則所述共存性管理器被配置成在所述第一無線協議收發機與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之間授予優先權達交替時間段,其中所述交替時間段中的每個時間段具有第一歷時和第二歷時之一,以使得所述共存性管理器向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授予優先權達所述交替時間段中具有所述第一歷時的每個時間段,其中所述第一歷時對應于廣播傳輸間隔。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無線通信設備,其特征在于,當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在所述掃描操作模式中操作時,所述共存性管理器在所述第一無線協議收發機與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之間授予優先權達交替時間段,以使得所述共存性管理器進一步在與廣播傳輸間隔相對應的相位區間之后在所述交替時間段中提供相移。
8.一種用于在包括使用第一無線協議的第一無線協議收發機和使用第二無線協議的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的設備中進行無線通信的方法,包括:
確定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的操作模式;以及
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的所述操作模式來在所述第一無線協議收發機與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之間授予被啟用的優先權,
其中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是包括廣播操作模式、突發操作模式和掃描操作模式的低功率無線協議。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進一步包括如果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在所述廣播操作模式中操作,則向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授予優先權。
10.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進一步包括如果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在所述突發操作模式中操作,則確定經延長廣播時隙的歷時,并且如果所述歷時低于閾值,則向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授予優先權達第一時間段,其中所述第一時間段對應于所述經延長廣播時隙的所述歷時。
11.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進一步包括:
當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在所述突發操作模式中操作時,確定經延長廣播時隙的歷時;
如果所述歷時高于閾值,則向所述第一無線協議收發機授予優先權達第一時間段;以及
向所述第二無線協議收發機授予優先權達第二時間段,其中所述第一時間段先于所述第二時間段并且所述第二時間段對應于所述經延長廣播時隙的所述歷時。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進一步包括在所述第一時間段期間使所述第一無線協議收發機進入功率節省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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