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滅菌烘箱的進、出口及各段閘門的自動升降機構有效
| 申請號: | 201420688273.5 | 申請日: | 2014-11-17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227882U | 公開(公告)日: | 2015-03-25 |
| 發明(設計)人: | 鄭效東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馭發制藥設備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6B25/02 | 分類號: | F26B2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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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201108 ***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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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滅菌 烘箱 出口 各段 閘門 自動 升降 機構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主要涉及食品、醫藥包裝機械領域,特別涉及一種滅菌烘箱的進、出口及各段閘門的自動升降機構。
背景技術
現有技術中的閘門升降裝置是采用手動機構。這種機構由于操作工人在設備正式生產前,將閘門調節到預定高度,此時閘門距離的高度很大,滅菌烘箱體之間的風由高壓區流到低壓區,不利于滅菌烘箱體之間的壓差平衡調節;另外,加熱區的熱風流失越多,損失的能量就越大,房間的溫度會升高,對操作環境不利。
目前在制藥機械聯動線技術領域,滅菌烘箱在每次生產開始和結束時,滅菌烘箱的進、出口及各個分段處閘門不及時打開或關閉,將對瓶子造成阻礙而造成不能正常運行以及各分段的風壓紊亂、溫度的流失、倒灌等現象的產生。由于灌裝間為A級潔凈區域,出現上述現象會使生產造成停頓,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實用新型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現有技術的缺陷而提供一種滅菌烘箱的進、出口及各段閘門的自動升降機構,它安裝調試簡潔,準確性更高,除了減少不必要的人力外,也避免了誤操作所造成的事故。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這樣實現的:一種滅菌烘箱的進、出口及各段閘門的自動升降機構,包括一驅動裝置、一齒輪軸、一對齒輪、一對齒條、一風門、一對導軌及一檢測機構,其中,
所述驅動裝置通過萬向節與所述齒輪軸連接;
所述一對齒輪間隔地安裝在所述齒輪軸上;
所述一對齒條對應所述一對齒輪安裝在所述風門的一表面上;
所述風門安裝在所述一對導軌上;
所述一對導軌安裝在一框架上;
所述檢測機構包括一固定在所述框架的一側面上的滑軌、一安裝在滑軌上的齒條滑板、一與齒條滑板對應地安裝在所述齒輪軸上的第三齒輪及兩個一一對應地安裝在所述齒條板的上下端的光纖探頭。
上述的滅菌烘箱的進、出口及各段閘門的自動升降機構,其中,兩個所述光纖探頭分別通過一光纖支架安裝在在所述齒條板的上下端。
上述的滅菌烘箱的進、出口及各段閘門的自動升降機構,其中,所述滑軌通過側板固定在所述框架的一側面上。
上述的滅菌烘箱的進、出口及各段閘門的自動升降機構,其中,所述驅動裝置包括伺服電機及減速機。
本實用新型的滅菌烘箱的進、出口及各段閘門的自動升降機構,結構簡單,安裝調試簡潔,準確性更高;升降過程由光纖探頭的觸發信號實現自動控制,除了減少不必要的人力外,也避免了誤操作所造成的事故。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滅菌烘箱的進、出口及各段閘門的自動升降機構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說明。
請參閱圖1,本實用新型的一種滅菌烘箱的進、出口及各段閘門的自動升降機構,包括一驅動裝置1、一齒輪軸6、一對齒輪5、5’、一對齒條4、4’、一風門7、一對導軌3、3’及一檢測機構,其中:
驅動裝置1包括伺服電機及減速機,該驅動裝置1通過萬向節2與齒輪軸6連接;
一對齒輪5、5’間隔地安裝在齒輪軸6上;
一對齒條4、4’對應所述一對齒輪5、5’安裝在風門7的一表面上;
一對齒條4、4’與風門7所組成的閘門安裝在一對導軌3、3’上;
一對導軌3、3’固定在一框架上。
檢測機構包括一通過側板固定在框架的一側面上的滑軌10、一安裝在滑軌10上的齒條滑板11、一與齒條滑板11對應地安裝在齒輪軸6上的第三齒輪5”及兩個一一對應地安裝在齒條滑板11的上下端的光纖探頭9,該兩個光纖探頭9分別通過一光纖支架8安裝在齒條滑板11的上下端。
本實用新型的滅菌烘箱的進、出口及各段閘門的自動升降機構的工作原理是:驅動電機1通過齒輪軸6驅動齒輪齒條機構作上下升降運動,以帶動齒條4、4’上固定的風門7作上下運動,以調節風門7開合的大小。檢測機構通過光纖探頭9檢測風門7開合的大小的反饋信號,由電氣自動控制驅動電機1,從而達到控制風門7的升降位置及上下限。
本實用新型的滅菌烘箱的進、出口及各段閘門的自動升降機構,它的結構簡單,安裝調試簡潔,準確性更高;升降過程由光纖探頭的觸發信號實現自動控制,除了減少不必要的人力外,也避免了誤操作所造成的事故。
以上實施例僅供說明本實用新型之用,而非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制,有關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圍的情況下,還可以作出各種變換或變型,因此所有等同的技術方案也應該屬于本實用新型的范疇,應由各權利要求所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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