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兒童電動車座椅及包括該座椅的兒童電動車有效
| 申請號: | 201420630239.2 | 申請日: | 2014-10-28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236641U | 公開(公告)日: | 2015-04-01 |
| 發明(設計)人: | 蔡輝 | 申請(專利權)人: | 好孩子兒童用品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62J1/00 | 分類號: | B62J1/00 |
| 代理公司: | 蘇州創元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32103 | 代理人: | 孫仿衛;汪青 |
| 地址: | 215331 江蘇省***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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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兒童 電動車 座椅 包括 | ||
1.一種兒童電動車座椅,其包括座椅本體,其特征在于:所述兒童電動車座椅還包括設置在所述座椅本體與所述車體之間的調節機構,該調節機構包括第一連桿和第二連桿,所述第一連桿、第二連桿的上端部分別通過第一樞軸、第二樞軸與所述的座椅本體轉動連接,所述第一連桿、第二連桿的下端部分別通過第三樞軸、第四樞軸與所述的車體轉動連接,所述第一樞軸、第二樞軸、第三樞軸及第四樞軸均沿水平方向延伸且形成平行四邊形的四個頂點,以使所述第一連桿、座椅本體、第二連桿及車體構成四連桿機構。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兒童電動車座椅,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樞軸、第二樞軸、第三樞軸、第四樞軸均沿所述座椅的左右方向延伸,且所述第一樞軸與第二樞軸之間的連線、所述第三樞軸與第四樞軸之間的連線均是水平的。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兒童電動車座椅,其特征在于:所述座椅本體包括座板和靠背,所述的第一連桿、第二連桿的上端部分別與所述座板轉動連接。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兒童電動車座椅,其特征在于:所述兒童電動車座椅具有二個工作狀態,當處于第一工作狀態時,所述第一連桿、第二連桿沿水平方向延伸或自下而上向著座椅的前方傾斜,所述座板的高度較低;當處于第二工作狀態時,所述第一連桿、第二連桿均沿著豎直方向延伸,所述座板的高度較高。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兒童電動車座椅,其特征在于:當所述兒童電動車座椅處于第一工作狀態時,所述第一連桿和第二連桿傾斜不同的角度,所述座板有多個不同的高度。
6.一種兒童電動車,其包括車體和兒童電動車座椅,所述兒童電動車座椅包括座椅本體,其特征在于:所述兒童電動車座椅還包括設置在所述座椅本體與所述車體之間的調節機構,該調節機構包括第一連桿和第二連桿,所述第一連桿、第二連桿的上端部分別與所述的座椅本體轉動連接,所述第一連桿、第二連桿的下端部分別與所述的車體轉動連接,所述第一連桿平行于所述第二連桿,以使所述第一連桿、座椅本體、第二連桿及車體構成四連桿機構。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兒童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連桿、第二連桿的上端部分別通過第一樞軸和第二樞軸與所述的座椅本體轉動連接,所?述第一連桿、第二連桿的下端部分別通過第三樞軸和第四樞軸與所述的車體轉動連接,所述的第一樞軸、第二樞軸、第三樞軸、第四樞軸均沿所述座椅的左右方向延伸,且所述第一樞軸與第二樞軸之間的連線、所述第三樞軸與第四樞軸之間的連線均是水平的,所述第一樞軸、第二樞軸、第三樞軸及第四樞軸形成平行四邊形的四個頂點。
8.根據權利要求6或7所述的兒童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座椅本體包括座板和靠背,所述的第一連桿、第二連桿的上端部分別與所述座板轉動連接。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兒童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兒童電動車座椅具有二個工作狀態,當處于第一工作狀態時,所述第一連桿、第二連桿沿水平方向延伸或自下而上向著座椅的前方傾斜,所述座板的高度較低;當處于第二工作狀態時,所述第一連桿、第二連桿均沿著豎直方向延伸,所述座板的高度較高,所述的電動車還包括用于將所述兒童電動車座椅與所述車體鎖定于第一工作狀態和第二工作狀態的鎖定機構。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兒童電動車,其特征在于:所述車體具有固定座,該固定座具有位于所述座板下方且水平設置的水平部和位于所述的靠背后方且直立設置的直立部,所述第一連桿、第二連桿的下端部分別與所述水平部轉動連接,當所述兒童電動車座椅處于第二工作狀態時,所述的靠背抵在所述的直立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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