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牽拉股骨頭的三爪抱鉗有效
| 申請號: | 201420576752.8 | 申請日: | 2014-10-08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092107U | 公開(公告)日: | 2015-01-14 |
| 發明(設計)人: | 楊雙石 | 申請(專利權)人: | 楊雙石 |
| 主分類號: | A61B17/28 | 分類號: | A61B17/28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521000 *** | 國省代碼: | 廣東;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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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牽拉 股骨頭 三爪抱鉗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手術器械的技術領域,特指一種牽拉股骨頭的三爪抱鉗。
背景技術
?創傷性髖關節脫位,常伴有:①股骨頭圓韌帶的撕脫及部分股骨頭骨塊撕出,②髖臼壁常見的后壁骨塊的粉碎性骨折,③髖臼唇的撕裂。對符合開放復位指征的病人,常需手術中清理髖臼,報苦熬清理髖臼內碎裂無法固定的碎骨塊,切除殘留過長的股骨頭圓韌帶、附著脫離股骨頭的碎骨塊及突出髖臼內阻擋復位的髖臼唇碎條塊,以防日后嚴重的創傷性關節炎及髖關節外異位骨化,盡可能恢復髖關節的功能。因股骨頭受撞擊后骨質損傷嚴重,血運差。術中盡可能保留支持股骨頭血運的周圍組織,不宜過多破壞周圍的肌群和關節囊。這導致術中股骨頭與髖臼間僅殘留一弧形小窗,盡管術中持續牽引病肢,但因股骨頭無法直接牽拉、顯露,供探查和清理髖臼。術中采用骨鉤鉤住股骨頸,但是骨鉤作為四肢長管狀骨,術中用于顯露和復位,僅有半弧形結構,在牽拉時易脫出,且術中用力過大,易造成股骨頸的損傷。目前,尚無專用的器械適用于股骨頭的解剖形態,且不能用力牽引,以滿足術中顯露的需要。
發明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現有技術中的不足之處而提供一種牽拉股骨頭的三爪抱鉗,其保證術中牽拉股骨頭時的穩定性,可避免擋住手術者的視野,以防止牽拉股骨頭時,松動脫鉤。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如下的技術方案:
一種牽拉股骨頭的三爪抱鉗,它包括相鉸接的第一操作柄和第二操作柄,該第一操作柄和第二操作柄均由握持部和操作部組成,所述第一操作柄和第二操作柄的握持部之間通過一壓縮柄相連接,第一操作柄的操作部上設有一爪狀單元,第二操作柄的操作部上設有二爪狀單元,各該爪狀單元末端均設有于術中固定股骨頸的固定齒,在第一操作柄和第二操作柄相對收合時,各爪狀單元相抱合。
其中,所述第一操作柄與第二操作柄之握持部呈長弧形寬扁狀,在第一操作柄和第二操作柄設置壓縮柄的位置設有圓孔,各圓孔的大小相一致。
其中,所述壓縮柄由一表面設有外螺紋的連桿以及設于連桿一端的松緊制件組成。
其中,所述各操作部上的爪狀單元均呈扁弧形,各爪狀單元相互抱合呈橢圓形結構,且各爪狀單元的間距相一致,各該爪狀單元之固定齒朝中心延伸,各小固定齒呈錐狀。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其于操作部呈扁弧形的爪狀單元設計,在各爪狀單元抱合時,各爪狀單元可同時將橢圓形股骨頭夾住,通過爪狀單元的尖狀固定齒,固定股骨頸,保證術中牽拉股骨頭時的穩定性;長弧狀寬扁的握持部設計,可避免擋住手術者的視野,并通過握持部上具螺紋的壓縮柄鎖緊旋扣,維持兩柄之間的夾緊度,以防止牽拉股骨頭時,松動脫鉤。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說明書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說明:
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關于一種牽拉股骨頭的三爪抱鉗,它包括相鉸接的第一操作柄1和第二操作柄2,該第一操作柄1和第二操作柄2均由握持部a和操作部b組成。
第一操作柄1和第二操作柄2的握持部a之間通過一壓縮柄3相連接,第一操作柄1的操作部b上設有一爪狀單元c,第二操作柄2的操作部b上設有二爪狀單元c,各該爪狀單元c末端均設有于術中固定股骨頸的固定齒d,在第一操作柄1和第二操作柄2相對收合時,各爪狀單元c相抱合,可將橢圓形股骨頭夾住。
其中,第一操作柄1與第二操作柄2之握持部a呈長弧形寬扁狀,在第一操作柄1和第二操作柄2設置壓縮柄3的位置設有圓孔,各圓孔的大小相一致,長弧狀彎扁的第一操作柄1與第二操作柄2,可避免擋阻術者的視野。
進一步地,壓縮柄3由一表面設有外螺紋的連桿31以及設于連桿31一端的松緊制件32組成,通過松緊制件32調整并維持第一操作柄1和第二操作柄2之間的夾緊度,以防止牽拉股骨頭時,松動脫鉤。
再進一步地,各操作部b上的爪狀單元c均呈扁弧形,各爪狀單元c相互抱合呈橢圓形結構,各該爪狀單元c無棱角,且各爪狀單元c的間距相一致,各該爪狀單元c之固定齒d朝中心延伸,各小固定齒d為突出0.3cm的錐狀,通過改固定齒d固定股骨頸,保證牽引時的穩定性,因爪狀單元c圓弧形光滑,在夾拉時,對股骨頭表面的軟骨損傷減低到最低程度。
以上所述僅是對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并非對本實用新型的范圍進行限定,故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設計精神的前提下,本領域普通工程技術人員對本實用新型所述的構造、特征及原理所做的等效變化或裝飾,均應落入本實用新型申請專利的保護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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