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球形網(wǎng)架垂直頂升機有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420508606.1 | 申請日: | 2014-09-04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139625U | 公開(公告)日: | 2015-02-04 |
| 發(fā)明(設計)人: | 張靈華 | 申請(專利權)人: | 浙江士高環(huán)境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E04G21/16 | 分類號: | E04G21/16 |
| 代理公司: | 北京世譽鑫誠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368 | 代理人: | 郭官厚 |
| 地址: | 317500 浙江省*** | 國省代碼: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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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球形 網(wǎng)架 垂直 頂升機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建筑施工設備技術領域,特別是涉及一種球形網(wǎng)架垂直頂升機。
背景技術
球形網(wǎng)架廠房頂棚在現(xiàn)代市場建設中應用越來越廣泛,在很多情況下,由于工程施工位置場地所限,吊車無法進場,球形網(wǎng)架無法進行吊裝,嚴重影響施工進度和速度。如中國專利為CN?201883695?U公開的球形網(wǎng)架垂直頂升設備,該結構包括包括頂架,頂架下套接有至少一個支架單元,支架單元下為液壓油缸及動力裝置,結構簡單,體積小,操作容易,頂升速度快,完全可以代替吊車解決球形網(wǎng)架垂直頂升的問題。但該頂升設備由液壓油缸置于支架單元下端,存在無論該設備處于頂升過程中還是頂升結束時,都要承受越來越重的架重,會存在承載不穩(wěn)定的問題,頂升過程中會存在傾斜導致整個網(wǎng)架倒塌,嚴重影響施工穩(wěn)定性。
實用新型內(nèi)容
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出一種提高施工穩(wěn)定性的球形網(wǎng)架垂直頂升機。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采用如下方案:
一種球形網(wǎng)架垂直頂升機,包括橫截面呈凹形狀且凹形部位內(nèi)可放置支架機構的機身,設于機身內(nèi)的升降裝置,機身兩內(nèi)側設有開口,在于機身內(nèi)設有承載機構,該承載機構包括滑桿、頂塊和抵桿,所述頂塊滑動連接設于滑桿上,該頂塊的后端與抵桿相抵靠,且其前端朝向機身開口方向,滑桿和抵桿相互平行設置。
上述的升降裝置包括槽軌和基座,基座與槽軌固定連接。
上述的槽軌連接電機。
上述的滑桿和抵桿均與所述基座固定連接。
上述的機身兩外側設有提手。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實用新型在頂升機開始時,將支架機構放在頂塊上,電機帶動槽軌繼而使得固定在槽軌上的基座進行提升頂塊,在頂塊升至一定高度并在支架機構下再增加一個支架機構后,降落過程中,頂塊前端再次接觸支架機構時,其后端便不與抵桿相抵靠,降落至開始位置便可進行下一次頂升,該升降過程中無需施工人員手動操作,提高施工效率,并且頂升機在降落至初始位置時,機身便不再承受網(wǎng)架的重量,提高網(wǎng)架的施工穩(wěn)定性。
附圖說明
圖1是實施例中球形網(wǎng)架垂直頂升機的使用圖;
圖2是實施例中球形網(wǎng)架垂直定升級的立體圖;
圖3是實施例中承載機構的局部使用狀態(tài)圖。
1、機身;2、支架機構;3、槽軌;4、基座;5、承載機構;51、滑桿;52、頂塊;53、抵桿;6、提手。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是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例并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作進一步的描述,但本實用新型并不限于這些實施例。
實施例,如圖1、圖2和圖3所示:一種球形網(wǎng)架垂直頂升機,包括橫截面呈凹形狀且凹形部位內(nèi)可放置支架機構2的機身1,設于機身1內(nèi)的升降裝置,該升降裝置包括槽軌3和基座4,基座4與槽軌3固定連接,槽軌3連接著電機,機身1兩內(nèi)側設有開口,在于機身內(nèi)設有承載機構5,該承載機構5包括滑桿51、頂塊52和抵桿53,所述頂塊52滑動連接設于滑桿51上,該頂塊52的后端與抵桿53相抵靠,且其前端朝向機身1開口方向,滑桿51和抵桿53相互平行設置,本實施例在頂升機開始時,將支架機構2放在頂塊52上,電機帶動槽軌3繼而使得固定在槽軌3上的基座4進行提升頂塊52,在頂塊52升至一定高度并在支架機構2下再增加一個支架機構2后,降落過程中,頂塊52前端再次接觸支架機構2時,其后端便不與抵桿53相抵靠,降落至開始位置便可進行下一次頂升,該升降過程中無需施工人員手動操作,提高施工效率,并且頂升機在降落至初始位置時,機身1便不再承受網(wǎng)架的重量,提高網(wǎng)架的施工穩(wěn)定性。
滑桿51和抵桿53均與所述基座4固定連接,保證結構穩(wěn)定性。
機身1兩外側設有提手6,該提手6方便頂升機的搬運。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優(yōu)選實施例方式,不能以此來限定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的基礎上所做的任何非實質(zhì)性的變化及替換均屬于本實用新型所要求保護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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