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前消聲器總成有效
| 申請號: | 201420485499.5 | 申請日: | 2014-08-27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113425U | 公開(公告)日: | 2015-01-21 |
| 發明(設計)人: | 崔紹印 | 申請(專利權)人: | 天津華瑞達汽車消聲器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01N13/18 | 分類號: | F01N13/18 |
| 代理公司: | 暫無信息 | 代理人: | 暫無信息 |
| 地址: | 300350 *** | 國省代碼: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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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消聲器 總成 | ||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汽車消聲設備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前消聲器總成。
背景技術
在現有的技術中汽車消音器中通過隔板和端蓋來固定消音材料,但是圓形的隔板和端蓋固定在柱形的管內很不方便,焊接時容易將位置焊接偏移,造成隔音效果降低,隔音材料,不能很好的發揮它的作用?,F有的消聲器中隔板和端蓋的安裝存在加工困難,調整費時費力,工作效率低的技術問題。
發明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結構簡單、內部隔板、端蓋安裝方便、生產效率高的汽車前消音器總成。
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前消聲器總成,包括殼體、前端蓋、第一隔板、第二隔板、后端蓋、芯體一、芯體二和吸音材料;
所述殼體內部由左至右依次設置有前端蓋、第一隔板、第二隔板、后端蓋;
所述殼體端口設置有翻邊,內壁設置有滑槽;
所述前端蓋與所述后端蓋上設置有卡圈,所述卡圈與所述殼體上的翻邊相固定;
所述第一隔板、第二隔板頂部設置有卡槽,所述卡槽與所述殼體上的滑槽相固定,所述第一隔板、第二隔板上開有消音孔;
所述芯體一依次穿過所述前端蓋、第一隔板的中心并與其焊接,所述芯體二依次穿過所述后端蓋、第二隔板的中心并與其焊接;
所述芯體一與所述殼體之間的空隙為第一空腔,所述芯體二與所述殼體之間的空隙為第二空腔,所述第一隔板與所述第二隔板之間的空隙為第三空腔;所述第一空腔、第二空腔內設置有吸音材料。
進一步,所述前端蓋、后端蓋的材質為SUH409型耐熱鋼板,消音器與發動機相連,其內部排出的氣體高溫高壓,此種材料適合于此環境,延長裝置壽命。
進一步,所述吸音材料為玻璃纖維,此材質兼有耐熱性、柔韌性適合在高溫環境中吸收噪聲能量,減少噪聲排放。
本實用新型具有的優點和積極效果是:由于采用上述技術方案,由于隔板上卡槽、前、后端蓋和殼體內壁上的滑槽設計,使得整體安裝方便,提高生產效率。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剖視結構示意圖;
圖2是圖1中A-A截面結構示意圖;
圖3是圖1中B部局部放大結構示意圖。
圖中:
1、殼體????????????????2、前端蓋??????????????3、第一隔板
4、第二隔板????????????5、后端蓋??????????????6、芯體一
7、芯體二??????????????8、翻邊????????????????9、滑槽
10、卡圈???????????????11、卡槽???????????????12、消音孔
13、吸音材料???????????14、第一空腔???????????15、第二空腔
16、第三空腔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至圖3所示,本實用新型包括殼體1、前端蓋2、第一隔板3、第二隔板4、后端蓋5、芯體一6、芯體二7和吸音材料13;
所述殼體1內部由左至右依次設置有前端蓋2、第一隔板3、第二隔板4、后端蓋5;
所述殼體1端口設置有翻邊8,內壁設置有滑槽9;
所述前端蓋2與所述后端蓋5上設置有卡圈10,所述卡圈10與所述殼體1上的翻邊8相固定,所述前端蓋2、后端蓋5的材質為SUH409型耐熱鋼板;
所述第一隔板3、第二隔板4頂部設置有卡槽11,所述卡槽11與所述殼體1上的滑槽9相固定,所述第一隔板3、第二隔板4上開有消音孔12;
所述芯體一6依次穿過所述前端蓋2、第一隔板3的中心并與其焊接,所述芯體二7依次穿過所述后端蓋5、第二隔板4的中心并與其焊接;
所述芯體一6與所述殼體1之間的空隙為第一空腔14,所述芯體二7與所述殼體1之間的空隙為第二空腔15,所述第一隔板3與所述第二隔板4之間的空隙為第三空腔16;所述第一空腔14、第二空腔15內設置有吸音材料13,其材質為玻璃纖維。
本實例的工作過程:殼體1優選為圓柱形,因為可以在最少周長的條件下獲得最大的面積,提高消音效果,首先將第一隔板3、第二隔板4通過其上的卡槽11沿殼體1內部的滑槽9滑進殼體1中,使其位置相對固定然后進行焊接,然后再將前端蓋2、后端蓋5通過其上的卡圈10與殼體1上的翻邊8固定連接,在第一空腔14、第二空腔15內填有吸音材料13,提高消聲效果。
以上對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進行了詳細說明,但所述內容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不能被認為用于限定本實用新型的實施范圍。凡依本實用新型申請范圍所作的均等變化與改進等,均應仍歸屬于本實用新型的專利涵蓋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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