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角型材、具有至少一個角型材的裝置、以及支架有效
| 申請號: | 201420297919.7 | 申請日: | 2014-06-06 |
| 公開(公告)號: | CN204512932U | 公開(公告)日: | 2015-07-29 |
| 發明(設計)人: | T.阿滕貝格爾;H.威廉 | 申請(專利權)人: | 西門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16S3/04 | 分類號: | F16S3/04;H02B1/01 |
| 代理公司: |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梁冰;李婷 |
| 地址: | 德國***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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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角型材 具有 至少 一個 裝置 以及 支架 | ||
1.用于在與至少另一個這樣的角型材(1、4、5)的共同作用中形成支架(A)的角型材(1、4、5),
其特征在于,
-所述角型材在至少一個端部上具有至少一個唯一的凹坑(3、8、9)或者至少一個唯一的凸耳(2、6、7)或者至少一個唯一的凹坑(9)和至少一個唯一的凸耳(2),
-其中如此布置所述角型材的至少一個凹坑和/或凸耳,從而結合至少另一個這樣的角型材使所述凸耳與所述另一個角型材的凹坑并且/或者所述凹坑與所述另一個角型材的凸耳如此共同作用,從而阻止沿著至少一種型材方向的運動。
2.按權利要求1所述的角型材,
其特征在于,
凸耳(2、6、7)與凹坑(3、8、9)如此共同作用,從而阻止沿著至少一種第二型材方向的運動。
3.按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角型材,
其特征在于,
所述角型材(1、4、5)具有至少一個部分區域,所述部分區域在裝配的狀態中與另一個這樣的角型材搭接。
4.按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角型材,
其特征在于,
所述角型材(1、4、5)一體地構成。
5.按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角型材,
其特征在于,
一端部沿著所述角型材(1、4、5)的縱向方向具有所述凸耳和/或凹坑。
6.按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角型材,
其特征在于,
所述角型材(1、4、5)的凸耳和/或凹坑分別布置在不同的角型材側面上。
7.按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角型材,
其特征在于,
角型材(1、4、5)分別在兩個端部上沿著縱向方向具有凸耳和/或凹坑。
8.按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角型材,
其特征在于,
所述角型材(1、4、5)由至少一次折彎的扁型材所構成。
9.按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角型材,
其特征在于,
所述角型材(1、4、5)在至少一個側壁上具有梯級。
10.按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角型材,
其特征在于,
所述角型材(1)在不同的角型材側面上具有第一凸耳(2)和第一凹坑(9)。
11.按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角型材,
其特征在于,
所述角型材(4)在不同的角型材側面上具有第二凹坑(3)和第三凹坑(8)。
12.按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角型材,
其特征在于,
角型材(5)在不同的角型材側面上具有第二凸耳(6)和第三凸耳(7)。
13.按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角型材,
其特征在于,
所述角型材(1、4、5)如此多次地被折彎,從而構造了四個側壁,并且至少一個凸耳或者至少一個凹坑分別布置在所述四個側壁中的兩個側壁上。
14.按權利要求13所述的角型材,
其特征在于,
對于所述角型材中的一第一角型材(1)來說,三個側壁形成一種U形,并且第四側壁僅僅部分地將所述角型材封閉住。
15.按權利要求14所述的角型材,
其特征在于,
對于所述第一角型材(1)來說,所述僅僅部分地將所述角型材封閉住的第四側壁沿著型材周邊在離得最遠的側壁上具有凸耳(2),并且所述第四側壁具有凹坑(9)。
16.按權利要求13所述的角型材,
其特征在于,
對于所述角型材中的一第二角型材(4)來說,三個側壁形成一種U形,并且一第四側壁僅僅部分地將所述角型材封閉住,并且朝型材外側面折彎為第五壁。
17.按權利要求16所述的角型材,
其特征在于,
對于所述第二角型材(4)來說,所述僅僅部分地將角型材封閉住的第四側壁具有所述凹坑(8),并且所述U形的所述沿著型材周邊離得最遠的側壁具有所述凹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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