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一種可采取原狀土樣的取土器有效
| 申請號: | 201420220372.0 | 申請日: | 2014-04-30 |
| 公開(公告)號: | CN203783575U | 公開(公告)日: | 2014-08-20 |
| 發明(設計)人: | 王蘭霞;孟祥民;趙喜江;李巍;胡囡;王俊杰;張守忠 | 申請(專利權)人: | 黑龍江科技大學;王蘭霞 |
| 主分類號: | E21B49/02 | 分類號: | E21B49/02 |
| 代理公司: | 哈爾濱市松花江專利商標事務所 23109 | 代理人: | 侯靜 |
| 地址: | 150022 黑龍江*** | 國省代碼: | 黑龍江;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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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采取 原狀 取土器 | ||
1.一種可采取原狀土樣的取土器,其特征在于該取土器包括外筒體(1)、內筒體(2)和卡扣(3),外筒體(1)套在內筒體(2)外側,所述外筒體(1)的上端端部設有外筒體環狀凸緣(1-1),在外筒體環狀凸緣(1-1)的圓周表面上向兩側對稱設有兩個手柄(1-2),外筒體(1)的下端端部設有環刀(1-3),所述內筒體(2)的上部設有內筒體環狀凸緣(2-1),內筒體環狀凸緣(2-1)的頂端設有環形把手(2-2),內筒體(2)的下部為半筒體,內筒體環狀凸緣(2-1)的下表面壓在外筒體環狀凸緣(1-1)的上表面上,外筒體環狀凸緣(1-1)和內筒體環狀凸緣(2-1)通過沿圓周方向均勻設置的卡扣(3)固定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可采取原狀土樣的取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內筒體(2)下部的半筒體的長度為內筒體(2)整體長度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可采取原狀土樣的取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扣(3)的數量至少為一對。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可采取原狀土樣的取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環刀(1-3)的刀頭為鋸齒狀或波浪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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