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網絡間干擾協調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410848850.7 | 申請日: | 2014-12-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792224B | 公開(公告)日: | 2019-06-04 |
| 發明(設計)人: | 朱元萍;王江;于巧玲;滕勇;卡里·霍內曼 | 申請(專利權)人: | 上海無線通信研究中心;福州物聯網開放實驗室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H04W16/14 | 分類號: | H04W16/14 |
| 代理公司: | 北京汲智翼成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11381 | 代理人: | 陳曦;董燁飛 |
| 地址: | 201210 上海市*** | 國省代碼: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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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網絡 干擾 協調 方法 | ||
本發明公開了一種同優先級頻譜共享場景中的網絡干擾協調方法,包括以下步驟:第一網絡與第二網絡協商網絡間共享頻段,共享頻段在共享頻譜池中;第一網絡評估網間干擾;第一網絡判斷是否執行內部協調,如果執行內部協調,則第一網絡執行內部協調,并返回第一網絡評估網間干擾步驟;如果不執行內部協調,則向第二網絡請求進行網間干擾協調,進入下一步;第二網絡判斷是否執行內部協調,如果執行內部協調,則第二網絡執行內部協調,并返回第一網絡評估網間干擾步驟;如果不執行內部協調,則返回第一網絡與第二網絡協商網絡間共享頻段步驟。本發明能夠公平合理地實現同優先級頻譜共享場景中的網絡干擾協調。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網絡間干擾協調方法,尤其涉及一種用在具有相同優先級網絡之間的干擾協調方法,屬于無線通信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同優先級頻譜共享(Co-primary Spectrum Sharing)是一種新的頻譜接入模式,不同運營商間可以實現同優先級的動態靈活的頻譜共享。它需要兩個或多個無線頻段執照持有者通過協商,就如何共同使用各自的部分授權頻段達成一致。整個頻譜共享模式受國家頻段管理機構支配。因此人們在假設一種新的模式:頻段管理機構不再將一段頻譜資源以獨占的方式分配給某個運營商,而是同時分配給多個潛在的運營商(用戶)。這些潛在的運營商(用戶)需要根據某些特定的規則公平地共同使用這部分頻譜資源。針對這種新的頻譜使用模式,世界上已有組織和機構開始討論。例如德國聯邦網絡管理機構在2004年5月關于固定寬帶無線接入系統(FixedBWA)中3.5GHz頻段的分配討論中就曾涉及。此外,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在關于3650~3700MHz的light licensing方案中也提出了類似的概念。同優先級頻譜共享策略被認為是授權共享接入(Authorized sharing access,ASA)頻譜共享概念的下一步。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在于:同優先級頻譜共享將在不同運營商之間實現同優先級的動態靈活的頻譜共享,而ASA的頻譜共享對象對頻率占用有優先級的差異。
近年來,異構組網受到了廣泛關注。這種靈活的組網方式可以滿足多種不同的需求。例如,宏小區(Macro cell)的部署可以提供廣域覆蓋,而大量的諸如微小區(Microcell)、微微小區(Pico cell)、家庭基站小區(Femto cell)等小小區部署不僅可以增強室內覆蓋,還可以提供高速接入。與宏基站相比,這些小小區的基站發射功率要低的多,且在一些室內部署場景,無線信號在穿過建筑物時會有較大的穿墻損耗。因此,在一定的地理位置隔離條件下,在混合組網的方式中進行異運營商頻譜共享的實現可能性大。
運營商之間在同優先級頻譜共享場景中,既會受到同運營商網絡內的小區間干擾(以下簡稱:網內干擾),又會受到來自異運營商網絡的運營商間干擾(Inter-OperatorInterference,IOI,也稱為網間干擾)。一般地,網內干擾可根據現有的鄰區測量機制以及運營商網絡部署策略(如網絡拓撲、各小區發射功率等信息)進行估算,然后通過運營商內的小區間干擾協調機制有效抑制同運營商內的小區間干擾。
3GPP LTE在運營商內進行干擾協調相關的標準中,定義了一些可在小區間交互的信令,以供小區間進行干擾協調。例如,為下行鏈路定義了相對窄帶發射功率(RNTP,Relative Narrowband Tx power)以表明基站在不同資源塊上的發射功率,上行鏈路有過載指示(Overload Indication,OI)和高干擾指示(High Interference Indication,HII)以供上行小區間干擾協調參考(詳見3GPP TS36.300,v11.6.0“Overall description”,Jun.2013)。然而,在異運營商間的頻譜共享場景中,一方面,由于商業競爭和網絡安全的原因,不同的運營商之間很難共享關于網絡部署的細節信息;另一方面,現有的同運營商內鄰區測量機制包含了過多的敏感信息,運營商之間可能無法支持共享這些敏感信息。這兩方面的限制對異運營商間進行干擾協調提出了挑戰。因此,需要設計網間干擾評估和協調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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