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修復的工藝有效
| 申請號: | 201410753044.1 | 申請日: | 2014-12-1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478027A | 公開(公告)日: | 2015-04-01 |
| 發明(設計)人: | 陳犖;唐曉聲 | 申請(專利權)人: | 江蘇上田環境修復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C02F1/24 | 分類號: | C02F1/24;C02F103/06 |
| 代理公司: | 南京鐘山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32252 | 代理人: | 李小靜 |
| 地址: | 213022 江蘇***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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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地下 水中 揮發性 有機 污染物 修復 工藝 | ||
1.用于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修復的工藝,其特征在于,其工藝包括:將污染的地下水抽出至地表后,在地表通過曝氣去除其中的污染物后再將處理后的地下水重新回灌至地下水中。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修復的工藝,其特征在于,由以下步驟組成:
(1)利用抽提井以一定的流速將揮發有機污染物污染的地下水抽出,注入地表曝氣池中;
(2)利用鼓風機或吹脫塔對曝氣池中的污染水曝氣一段時間;
(3)將曝氣后的污染水經由注射井以一定的流速重新注入到地下;
(4)重復上述步驟(1)-(3),直至水中的揮發性有機物滿足標準。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修復的工藝,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抽提井設置在地下水污染羽最嚴重處;注射井在地下水污染羽上游和下游分別設置。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修復的工藝,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驟(1)和(3)中的流速應根據抽提井和注入井的布設合理確定其注射流量,盡可能的減少對地下水流場的影響。
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修復的工藝,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驟(2)中曝氣要求為:每立方米水曝氣速率為0.5-2m3/h。
6.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修復的工藝,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驟(2)中曝氣時間為60-24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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