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鞋外底和運動鞋有效
| 申請號: | 201410602825.0 | 申請日: | 2010-08-18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337102A | 公開(公告)日: | 2015-02-11 |
| 發明(設計)人: | 尤爾根·魏德爾;布魯諾·讓·安托內利;哈拉德·蓋爾 | 申請(專利權)人: | 阿迪達斯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A43B1/00 | 分類號: | A43B1/00;A43B5/02;A43B7/14;A43B13/02;A43B13/41;A43B13/42;A43B23/02 |
| 代理公司: | 北京萬慧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11111 | 代理人: | 白華勝;李春晅 |
| 地址: | 德國黑措***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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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鞋外底 運動鞋 | ||
1.一種用于運動鞋(1)的外底(30),特別是用于足球鞋的外底(30),其包括:
a.整體鞋底板(31),該整體鞋底板從所述外底(30)的后跟部分(32)經由中足部分(33)延伸到前足部分(34)中;
b.與所述鞋底板(31)結合成一體的至少一個第一加強肋(37);以及
c.設置在所述至少一個第一加強肋(37)的頂部或下面的加強板(40)。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外底(30),其中至少一個空腔(36)設置在所述鞋底板(31)和至少一個加強板(40)之間。
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外底(30),其中所述至少一個第一加強肋(37)設置在中足部分(33)中。
4.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外底(30),其中所述至少一個第一加強肋(37)具有≤5mm的高度和/或寬度。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外底(30),其中所述至少一個第一加強肋(37)具有≤3mm的高度和/或寬度。
6.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外底(30),其中所述加強板(40)具有≤3mm的厚度。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外底(30),其中所述加強板(40)具有≤1mm的厚度。
8.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外底(30),其中所述整體鞋底板(31)包括用于接收所述加強板(40)的凹口(35)。
9.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外底(30),其中所述加強板(40)由激光束可透過的材料制造,從而允許所述加強板通過激光焊接與整體鞋底板(31)互連。
10.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外底(30),其中至少兩個第一加強肋(37)基本上沿著鞋(1)的縱向延伸。
11.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外底(30),還包括至少一個基本上沿著橫向在所述運動鞋(1)的所述中足部分(33)延伸的第一加強肋(37)。
12.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外底(30),其中所述加強板(40)在其朝向鞋底板(31)的一側包括至少一個第二加強肋(41),該第二加強肋以至少部分地與所述至少一個第一加強肋(37)平行的方式延伸。
1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外底(30),還包括形成模制在整體鞋底板(31)內的多個外形元件(60)。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外底(30),還包括形成模制在整體鞋底板(31)內的多個中空外形元件(60)。
15.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外底(30),其中所述整體鞋底板(31)和多個外形元件(60)由第一材料制造,并且其中至少一個外形元件(60)在朝向地面的一側包括由第二材料制成的部分(65)。
16.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外底(30),其中所述鞋底板(31)和至少一個外形元件(60)的部分(65)通過多組分注射模制來制造。
17.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外底(30),其中所述整體鞋底板(31)的后跟部分(32)包括鞋跟杯。
18.如權利要求17所述的外底(30),其中所述鞋跟杯包括由第三材料制成的至少一個邊緣區域(38),該邊緣區域能夠通過多組分注射模制與所述鞋底板(31)的其它部分一起制造。
19.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外底(30),其中附加的鞋內底(70)設置在前足部分(34)中,該鞋內底能夠分布壓力載荷。
20.如權利要求19所述的外底(30),其中所述鞋內底(70)包括材料弱部,以允許所述前足部分(34)的卷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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