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一種內循環(huán)式加氫反應釜無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410465078.0 | 申請日: | 2014-09-1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209070A | 公開(公告)日: | 2014-12-17 |
| 發(fā)明(設計)人: | 諸文偉 | 申請(專利權)人: | 諸文偉 |
| 主分類號: | B01J10/00 | 分類號: | B01J10/00 |
| 代理公司: | 常州市維益專利事務所 32211 | 代理人: | 王凌霄 |
| 地址: | 213165 江蘇省常州市武進***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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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循環(huán) 加氫 反應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反應釜設備技術領域,尤其是一種內循環(huán)式加氫反應釜。
背景技術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化工和制藥等行業(yè)所需的山梨醇、木糖醇、麥芽糖醇和糠醇等產品都是采用連續(xù)加氫法進行生產,在生產此類產品的設備中最為核心的設備就是加氫反應釜。目前傳統(tǒng)的加氫反應釜中進行的加氫反應,反應耗時都比較長,而且隨著催化劑套用次數(shù)增多,時間會越來越長,發(fā)生副反應越嚴重,產生很多難以去除的雜質,更容易導致催化劑中毒,生產成本增加。
發(fā)明內容
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克服現(xiàn)有技術中之不足,提供一種結構簡單,反應時間短且較少副反應的加氫反應釜。
本發(fā)明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內循環(huán)式加氫反應釜,具有中空夾層結構的罐體,所述罐體的端蓋上設有機械密封,機械密封上方設有攪拌電機,罐體外套設有保溫套;所述罐體端蓋上設有進料口,罐體底部設有加氫口和排污口,罐體的側壁上半部開設有出料口;所述罐體中心懸掛有與攪拌電機連接的空心攪拌軸,攪拌軸上從上往下依次固定有氣體吸入口和氣體自吸式槳葉,罐體內壁設有換熱盤管;所述加氫口通過管路與曝氣器連接。
進一步地,所述的換熱盤管的下部設有冷水進口,換熱盤管的上部設有冷水出口。
進一步地,所述的氣體自吸式槳葉、曝氣器和換熱盤管均位于保溫型加氫反應釜工作時的液面以下,氣體吸入口位于液面以上。
進一步地,所述的出料口上設有蝶閥。
進一步地,所述的攪拌電機為擺線針輪減速機。
工作原理:當加氫反應開始時,氫氣從加氫口進入經過曝氣器形成氣泡與液體物料混合,來不及混合的氫氣上浮至液面上方,氣體自吸式槳葉通過攪拌軸帶動旋轉,產生真空,通過氣體吸入口將液面上方的氫氣吸入,經過空心的攪拌軸由氣體自吸式槳葉產生氣泡噴出,與液體物料混合反應。通過曝氣器和氣體自吸式槳葉的配合形成氫氣在罐體內循環(huán),增加氣液混合效果,提高加氫反應速率。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fā)明設計合理,設有曝氣器和氣體自吸式槳葉,相互配合形成氫氣在罐體的內循環(huán),與液體物料混合反應,增加氣液混合效果,提高加氫反應速率且副反應較少。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fā)明進一步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罐體,2.保溫套,3.進料口,4.加氫口,5.攪拌軸,6.氣體吸入口,7.氣體自吸式槳葉,8.曝氣器,9.出料口,10.冷水進口,11.冷水出口,12.排污口,13.換熱盤管,14.蝶閥,15.機械密封,16.攪拌電機。具體實施方式
現(xiàn)在結合附圖和優(yōu)選實施例對本發(fā)明作進一步的說明。這些附圖均為簡化的示意圖,僅以示意方式說明本發(fā)明的基本結構,因此其僅顯示與本發(fā)明有關的構成。
如圖1所示的一種內循環(huán)式加氫反應釜,具有中空夾層結構的罐體1,罐體1的端蓋上設有機械密封15,機械密封15上方設有攪拌電機16,罐體1外套設有保溫套2;罐體1端蓋上設有進料口3,罐體1底部設有加氫口4和排污口12,罐體1的側壁上半部開設有出料口9;罐體1中心懸掛有與攪拌電機16連接的空心攪拌軸5,攪拌軸5上從上往下依次固定有氣體吸入口6和氣體自吸式槳葉7,罐體1內壁設有換熱盤管13;加氫口4通過管路與曝氣器8連接。
換熱盤管13的下部設有冷水進口10,換熱盤管13的上部設有冷水出口11;氣體自吸式槳葉7、曝氣器8和換熱盤管13均位于保溫型加氫反應釜工作時的液面以下,氣體吸入口6位于液面以上;出料口9上設有蝶閥14;攪拌電機16為擺線針輪減速機。
這種內循環(huán)式加氫反應釜結構簡單,設計合理,設有曝氣器和氣體自吸式槳葉,相互配合形成氫氣在罐體的內循環(huán),與液體物料混合反應,增加氣液混合效果,提高加氫反應速率且副反應較少。
上述實施例只為說明本發(fā)明的技術構思及特點,其目的在于讓熟悉此項技術的人士能夠了解本發(fā)明的內容并加以實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凡根據(jù)本發(fā)明精神實質所作的等效變化或修飾,都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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