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自行車用控制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410452413.3 | 申請日: | 2014-09-05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417708B | 公開(公告)日: | 2017-10-10 |
| 發明(設計)人: | 土澤康弘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島野 |
| 主分類號: | B62M6/45 | 分類號: | B62M6/45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磐華律師事務所11336 | 代理人: | 董巍,謝栒 |
| 地址: | 日本大阪府堺***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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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自行車 控制 裝置 | ||
1.一種自行車用控制裝置,該自行車用控制裝置控制具有行駛輔助用電動機的自行車,并且具備:
檢測部,其檢測以通過所述行駛輔助用電動機開始執行行駛輔助時的所述自行車的曲柄的位置為基準的所述曲柄的旋轉角度、開始執行所述行駛輔助之后的行駛距離、以及開始執行所述行駛輔助之后的行駛時間中的至少一者;
控制部,其根據由所述檢測部檢測到的檢測結果來控制使所述行駛輔助用電動機輸出的行駛輔助力;以及
所述自行車用控制裝置還具備檢測人力驅動力的人力驅動力檢測部,
所述控制部根據由所述人力驅動力檢測部檢測到的所述人力驅動力來控制所述行駛輔助力。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控制部使所述行駛輔助用電動機輸出根據所述人力驅動力設定的基本行駛輔助力以下的所述行駛輔助力。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旋轉角度越大、所述行駛距離越長、或者所述行駛時間越長,則所述控制部使所述行駛輔助力越接近所述基本行駛輔助力。
4.根據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控制部根據所述檢測結果來修正所述基本行駛輔助力以作為所述行駛輔助力。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控制部基于與所述檢測結果相對應的修正信息來修正所述基本行駛輔助力。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修正信息通過修正系數來表示,
所述旋轉角度越大、所述行駛距離越長、或者所述行駛時間越長,則所述修正系數越大。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控制部通過將所述基本行駛輔助力與所述修正系數相乘來修正所述基本行駛輔助力。
8.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的任一項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控制部根據所述檢測結果來修正所述人力驅動力,并且使所述行駛輔助用電動機輸出與所述修正后的人力驅動力相對應的所述行駛輔助力。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控制部基于與所述檢測結果相對應的修正信息來修正所述人力驅動力。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修正信息通過修正系數來表示,
所述旋轉角度越大、所述行駛距離越長、或者所述行駛時間越長,則所述修正系數越大。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所述控制部通過將所述人力驅動力與所述修正系數相乘來修正所述人力驅動力。
12.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當所述檢測結果變為預先確定的閾值以上時,所述控制部停止所述修正處理。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在所述檢測部對所述旋轉角度進行檢測的情況下,所述預先確定的閾值被確定為10°以上90°以下的范圍。
1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的任一項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在所述檢測部對所述旋轉角度進行檢測的情況下,所述檢測部檢測所述曲柄的曲柄軸的旋轉角度來作為所述曲柄的所述旋轉角度。
15.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的任一項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在所述檢測部對所述旋轉角度進行檢測的情況下,所述檢測部檢測所述曲柄的曲柄臂的旋轉角度來作為所述曲柄的所述旋轉角度。
16.根據權利要求1至3中的任一項所述的自行車用控制裝置,其中,
控制部在判斷由所述人力驅動力檢測部檢測到的所述人力驅動力為人力驅動力基準值以上的情況下,使所述行駛輔助用電動機開始所述行駛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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