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瓦斯器具的燃燒控制方法有效
| 申請號: | 201410392434.0 | 申請日: | 2014-08-11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333463B | 公開(公告)日: | 2018-10-26 |
| 發明(設計)人: | 黃重景;黃錦穎;黃信銘;黃信雄;葉嚴仁;林冠州 | 申請(專利權)人: | 關隆股份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F24C3/12 | 分類號: | F24C3/12 |
| 代理公司: | 中科專利商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11021 | 代理人: | 宋焰琴 |
| 地址: | 中國臺*** | 國省代碼: | 中國臺灣;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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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瓦斯 器具 燃燒 控制 方法 | ||
1.一種瓦斯器具的燃燒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該瓦斯器具包括有一燃燒器用以燃燒瓦斯,一瓦斯閥是受控制改變其開度以調節供輸至該燃燒器的瓦斯量,以及一鼓風機是受控制改變其轉速以調節供輸至該燃燒器的空氣量;該燃燒控制方法包含下列步驟:
引燃自該燃燒器輸出的瓦斯;
A、計算瓦斯器具所需的一第一加熱總值;
B、依據該第一加熱總值控制該瓦斯閥的開度及該鼓風機的轉速;以及
C、在燃燒的過程中偵測該燃燒器所產生的火焰,若由偵測得到火焰轉變為未偵測到火焰后,先控制該瓦斯閥阻斷瓦斯,再控制該瓦斯閥開啟瓦斯并引燃自該燃燒器輸出的瓦斯,瓦斯引燃后,依據一第二加熱總值控制該瓦斯閥的開度及該鼓風機的轉速,其中該第二加熱總值小于該第一加熱總值。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瓦斯器具的燃燒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驟C是在該瓦斯閥阻斷瓦斯后,控制該鼓風機維持運轉并于經過一第一預定時間以排空殘余的瓦斯后,再控制該瓦斯閥開啟并引燃自該燃燒器輸出的瓦斯。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瓦斯器具的燃燒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驟C之后包含再次偵測該燃燒器所產生的火焰,并在偵測到火焰時發出一第一警示信息。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瓦斯器具的燃燒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驟C之后包含有一步驟D,是偵測該燃燒器所產生的火焰,并在未偵測到火焰時控制該瓦斯閥阻斷瓦斯。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瓦斯器具的燃燒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驟D之后還包含控制該鼓風機維持運轉并于經過一第二預定時間以排空殘余的瓦斯后停止。
6.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瓦斯器具的燃燒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驟D包含在未偵測到火焰時發出一第二警示信息。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瓦斯器具的燃燒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該瓦斯器具為一瓦斯熱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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