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除草組合物在審
| 申請號: | 201410356290.3 | 申請日: | 2014-07-24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265462A | 公開(公告)日: | 2016-01-27 |
| 發明(設計)人: | 羅昌炎;詹姆斯·T·布里斯托 | 申請(專利權)人: | 江蘇龍燈化學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01N47/36 | 分類號: | A01N47/36;A01N25/32;A01P13/00;A01G13/00;A01N43/54 |
| 代理公司: | 南京君陶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32215 | 代理人: | 奚勝元 |
| 地址: | 215301 江蘇省蘇***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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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除草 組合 | ||
1.一種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含活性組分(A)和(B),其中
(A)為由式(A)描述的化合物:
(A)
且(B)為由式(B)描述的化合物:
(B)
所述活性組分(A)與(B)的重量比(A)∶(B)為100∶1至1:100。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活性組分(A)與(B)的重量比(A)∶(B)為50∶1至1:50。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活性組分(A)與(B)的重量比(A)∶(B)為25∶1至1:25。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活性組分(A)與(B)的重量比(A)∶(B)為10∶1至1:10。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活性組分(A)與(B)的重量比(A)∶(B)為5∶1至1:5。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含活性組分(A)和(B)、填充劑和/或表面活性劑。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除草組合物還包括安全劑,安全劑選自解草嗪、解草啶、烯丙酰草胺、吡唑解草酯,其中所述安全劑相對于丙嗪嘧磺隆和環酯草醚的活性組分的重量配比為1:100至20:1。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劑型為可濕性粉劑、乳油、懸浮劑、微囊劑、微乳劑、水乳劑、懸乳劑、水分散粒劑、微囊懸浮-懸浮劑、超低容量液劑。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活性組分(A)和(B)的含量占所述除草組合物的5%-90%。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活性組分(A)和(B)的含量占所述除草組合物的10%-80%。
11.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除草組合物,其特征在于,活性組分(A)和(B)的含量占所述除草組合物的20%-60%。
12.權利要求1所述的除草組合物在防除不希望的植物上的應用。
13.權利要求1所述的除草組合物在防除單子葉雜草、雙子葉雜草上的應用。
14.權利要求1所述的除草組合物在防除小麥、玉米、大豆、糖用甜菜、甘蔗、棉花、水稻、亞麻、大麥、燕麥、黑麥、黑小麥、油菜、馬鈴薯、黍、牧草、綠地或草坪中、果實種植園中或非作物區域中的單子葉、雙子葉雜草的應用。
15.一種防治不希望的植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將權利要求1所述的除草組合物的活性成分(A)和(B)共同或單獨地施用至不希望的植物或不希望植物生長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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