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一種組合式植物栽培器無效
| 申請?zhí)枺?/td> | 201410352687.5 | 申請日: | 2014-07-2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106391A | 公開(公告)日: | 2014-10-22 |
| 發(fā)明(設計)人: | 高貫友;高萌 | 申請(專利權)人: | 金寨縣冠友盆景園藝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01G9/02 | 分類號: | A01G9/02;A01G27/04 |
| 代理公司: | 安徽信拓律師事務所 34117 | 代理人: | 婁爾玉 |
| 地址: | 237300 安*** | 國省代碼: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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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組合式 植物 栽培 | ||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植物栽培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組合式植物栽培器。
背景技術:
生活中常用的花盆或樹盆,其盆體大多為陶瓷或塑料制成,該盆體由單一層的外表層及底表層所組成,在底表層中間設有穿透孔,且底表層頂面至外表層環(huán)繞的區(qū)域形成有中空狀的容置室,外表層環(huán)繞的區(qū)域上方形成開口,土壤從開口處置入容置室內,植物也從開口處植入土壤內種植。
這種結構雖能達到盆栽種植目的,但在實際使用中存在一些問題。植物在生長過程中需要適時澆灌適量的水,而大多數人對栽種植物的知識了解甚少,都是從主觀感覺上給植物澆水。一般認為多澆水比少澆水對植物更有利,所以經常給植物過多的澆水,以致過多的水從土壤內往下滲流,甚至水流裹著泥從盆體的穿透孔排出,不但污染擺設盆栽附近的環(huán)境,而且經過長時間的使用,也造成盆內的土壤流失。
發(fā)明內容:
本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提供一種結構簡單、設計新穎、方便實用的組合式植物栽培器。
本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采用以下的技術方案來實現(xiàn):
一種組合式植物栽培器,包括定植器、承載體和儲水盤,所述定植器為上開口的塑料容器,底部設有多個通孔,所述定植器內部填充植物所需的生長基質,并在生長基質中埋入吸水棉線,以從外部吸取植物生長所需的水分,所述承載體設在定植器正下方,承載體的中心位置設有一大通孔,大通孔周圍設有四個小通孔,這些通孔用以穿過吸水棉線,所述儲水盤設在承載體正下方,使承載體處于平衡狀態(tài),儲水盤內裝有一定量的水,所述吸水棉線通過定植器和承載體的圓孔延伸到儲水盤內,以吸取儲水盤內的水,供植物正常生長。
所述定植器為長方形、正方形、圓形、橢圓形或多邊形結構,可根據需要選擇不同形狀的定植器,應用范圍廣。
所述承載體為圓形結構,直徑大于所述定植器尺寸。
所述儲水盤上邊緣沿圓周方向上設有擋邊,用于放置承載體。
本發(fā)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fā)明結構簡單、設計新穎、生產成本低,通過吸水棉線控制植物生長基質中的含水量,提供植物生長所需要的水分,保證植物正常生長。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植物栽培狀態(tài)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定植器側視圖;
圖3為本發(fā)明承載體俯視圖;
圖4為本發(fā)明儲水盤俯視圖;
圖5為本發(fā)明儲水盤側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發(fā)明實現(xiàn)的技術手段、創(chuàng)作特征、達成目的與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結合具體圖示,進一步闡述本發(fā)明。
如圖1、2、3、4、5所示,一種組合式植物栽培器,包括定植器10、承載體20和儲水盤30,定植器10為上開口的塑料容器,底部設有多個通孔101,定植器內部填充植物所需的生長基質102,并在生長基質中埋入吸水棉線103,以從外部吸取植物生長所需的水分,承載體20設在定植器10正下方,承載體20的中心位置設有一大通孔201,大通孔201周圍設有四個小通孔202,這些通孔用以穿過吸水棉線,儲水盤30設在承載體20正下方,使承載體處于平衡狀態(tài),儲水盤內裝有一定量的水,吸水棉線103通過定植器10和承載體20的圓孔延伸到儲水盤30內,通過吸水棉線103控制植物生長基質102中的含水量,提供植物生長所需要的水分。
定植器10為長方形、正方形、圓形、橢圓形或多邊形結構,可根據需要選擇不同形狀的定植器,應用范圍廣。
承載體20為圓形結構,直徑大于所述定植器10尺寸。
儲水盤30上邊緣沿圓周方向上設有擋邊301,用于放置承載體20,需要定時向儲水盤30中添加水,保證植物正常生長。
以上顯示和描述了本發(fā)明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特征和本發(fā)明的優(yōu)點。本行業(yè)的技術人員應該了解,本發(fā)明不受上述實施例的限制,上述實施例和說明書中描述的只是說明本發(fā)明的原理,在不脫離本發(fā)明精神和范圍的前提下,本發(fā)明還會有各種變化和改進,這些變化和改進都落入要求保護的本發(fā)明范圍內。本發(fā)明要求保護范圍由所附的權利要求書及其等效物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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