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用于處置物品的設備有效
| 申請號: | 201410314823.1 | 申請日: | 2014-07-03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275696B | 公開(公告)日: | 2017-01-11 |
| 發明(設計)人: | 約瑟夫·翁特澤爾 | 申請(專利權)人: | 克朗斯股份公司 |
| 主分類號: | B25J11/00 | 分類號: | B25J11/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博華智恒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11431 | 代理人: | 樊衛民,黃向陽 |
| 地址: | 德國新特*** | 國省代碼: | 暫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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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用于 處置 物品 設備 | ||
1.一種用于處置物品的設備(01),包括:
-基座(04),以及
-連桿機構(05),所述連桿機構包括至少三個受驅動的臂(50)和中心的聯接元件(06),
其中受驅動的所述臂(50)中的每一個臂:
-包括以圍繞自身的設置在所述基座(04)上的樞轉軸線(51)能轉動地受驅動的方式支承的上臂(52)和在所述上臂(52)上鉸接設置并且與所述聯接元件(06)鉸接連接的下臂(53),并且
-具有自身的樞轉驅動器(54),以用于使所述上臂(52)圍繞其樞轉軸線(51)單獨地樞轉,
其特征在于,
設有至少一個將軸功率從所述基座(04)傳遞至所述聯接元件(06)的驅動器(02),所述驅動器(02)將轉動運動沿著至少一個臂(50)從所述基座(04)傳遞至所述聯接元件(06)。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將軸功率從所述基座(04)傳遞至所述聯接元件(06)的驅動器(02)至少包括:
-至少一個基座側的驅動馬達(20),
-至少一個第一驅動軸元件(21),所述第一驅動軸元件平行于臂(50)的上臂(52)伸展,
-至少一個第二驅動軸元件(22),所述第二驅動軸元件平行于下述臂(50)的下臂(53)伸展,至少一個第一驅動軸元件(21)平行于所述臂的上臂(52)伸展,
-至少一個第一傳動元件(23),所述第一傳動元件將基座側的所述驅動馬達(20)的轉動運動傳遞到所述至少一個第一驅動軸元件(21)上,
-至少一個第二傳動元件(24),所述第二傳動元件將所述至少一個第一驅動軸元件(21)的轉動運動傳遞到所述至少一個第二驅動軸元件(22)上,和
-至少一個第三傳動元件(25),所述第三傳動元件將所述至少一個第二驅動軸元件(22)的轉動運動傳遞至所述聯接元件(06)。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個第一驅動軸元件(21)包括與臂(50)的上臂(52)同軸地伸展的第一驅動軸(07)。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驅動軸(07)同軸地在所述上臂(52)之內伸展。
5.根據權利要求2、3或4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個第二驅動軸元件(22)包括所述設備的臂(50)的實施成由兩個形成尺骨和橈骨的平行伸展的連桿元件(56,57)構成的并聯連桿(55)的下臂(53)的尺骨和/或橈骨,至少一個第一驅動軸元件(21)平行于所述臂的上臂(52)伸展。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尺骨(56,57)和/或橈骨(57,56)實施成能夠圍繞其縱軸線轉動并且形成至少一個第二驅動軸(08)。
7.根據權利要求5或6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尺骨(56,57)和橈骨(57,56)分別實施成第二驅動軸元件(22)。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尺骨(56,57)和橈骨(57,56)的轉動方向是相反的。
9.根據權利要求2、3或4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個第二驅動軸元件(22)包括同軸地在臂(50)的實施成由兩個形成尺骨和橈骨的平行伸展的連桿元件(56,57)組成的并聯連桿(55)的下臂(53)的尺骨和/或橈骨之內引導并且能轉動地支承的第二驅動軸(08),至少一個第一驅動軸元件(21)平行于所述臂的上臂(52)伸展。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能轉動地支承的第二驅動軸(8)分別在尺骨(56,57)和橈骨(57,56)之內同軸地伸展并且同軸地在尺骨(56,57)和橈骨(57,56)之內分別能轉動地支承的第二驅動軸(08)的轉動方向是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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