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除草組合物有效
| 申請號: | 201410311807.7 | 申請日: | 2014-07-02 |
| 公開(公告)號: | CN105284834B | 公開(公告)日: | 2018-03-20 |
| 發明(設計)人: | 羅昌炎;詹姆斯·T·布里斯托 | 申請(專利權)人: | 江蘇龍燈化學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A01N43/90 | 分類號: | A01N43/90;A01P13/00;A01N41/10 |
| 代理公司: | 南京君陶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32215 | 代理人: | 奚勝元 |
| 地址: | 215301 江蘇省蘇*** | 國省代碼: | 江蘇;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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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除草 組合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的是一種除草組合物。本發明還涉及一種控制不希望的植物的方法。
背景技術
水稻是我國主要的糧食作物之一,在國內大范圍種植,于此同時,稻田草害也在不斷擴大的生產中日益擴大,危害也日益嚴重。稻田雜草種類很多,全國稻區約有雜草200余種,其中普遍發生、危害嚴重的主要雜草約有40余種。因此,稻田除草是生產上的一大難題。化學方法除草是控制雜草的主要手段。但近年來,由于一些除草劑品種大面積單獨使用,已經導致很多雜草產生抗藥性。同時,雜草發生時的草相復雜,禾本科雜草、闊葉雜草、莎草多類雜草混生,單一品種除草劑使用不能解決農田雜草,均會表現出某一方面的缺陷和局限性。
五氟磺草胺(Penoxsulam),化學名稱為2-(2,2-二氟乙氧基)-N-(5,8-二甲氧基-[1,2,4]三唑[1,5-c]嘧啶-2-基)-6-(三氟甲基)苯磺酰胺,其結構式為:
五氟磺草胺是由美國陶農科公司(Dow AgroSciences)所開發的苗后用除草劑,屬三唑并嘧啶磺酰胺類,可被經莖葉、幼芽及根系吸收,木質部和韌皮部傳導至分生組織,通過抑制雜草體內乙酰乳酸合成酶(ALS)活性,抑制植株生長,使生長點失綠,最終使雜草死亡。五氟磺草胺控制稗草,以及水稻中的許多闊葉雜草、莎草和水生雜草。
雙環磺草酮(Benzobicylon),其化學名稱為3-(2-氯-4(甲磺酰基)苯甲酰基)-4-(苯硫基)-二環{3.2.1}辛-3-烯-2-酮,其結構式為:
雙環磺草酮是日本SDS 生物公司研究、開發的新穎的雙環辛烷類的白化型水稻田用芽后除草劑。其除草機理是抑制雜草光合成色素中類胡蘿卜素的合成,使其含量下降,從而破壞光合作用,使雜草白化并死亡。雙環磺草酮對稗草,鴨舌草、陌上菜,螢藺、水莎草、牛毛氈、碎米莎草、水竹草、稻狀秕殼草、假稻、匍莖剪股穎、眼子草等難除雜草均具有相當的防除效果。
發明內容
本發明目的是針對上述不足之處提供了一種除草組合物,該除草劑通過將2-(2,2-二氟乙氧基)-N-(5,8-二甲氧基-[1,2,4]三唑[1,5-c]嘧啶-2-基)-6-(三氟甲基)苯磺酰胺和3-(2-氯-4(甲磺酰基)苯甲酰基)-4-(苯硫基)-二環{3.2.1}辛-3-烯-2-酮進行二元復配,使得所得到的除草組合物在防除闊葉雜草、莎草科雜草、禾本科雜草等難除雜草的防治上取得了增效效果。
在一些情況下,已經顯示比起單獨施用,除草活性成分以組合形式更為有效,這稱為“協同作用”。“協同作用”是兩種或更多種因素相互作用,使得當組合時效果比基于分別施用各因素的響應所預期的效果好。本發明基于以下發現:已知其單獨的除草功效的五氟磺草胺和雙環磺草酮當組合施用時顯示出協同效應。
本發明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為:
一種除草組合物,包括2-(2,2-二氟乙氧基)-N-(5,8-二甲氧基-[1,2,4]三唑[1,5-c]嘧啶-2-基)-6-(三氟甲基)苯磺酰胺(五氟磺草胺)和3-(2-氯-4(甲磺酰基)苯甲酰基)-4-(苯硫基)-二環{3.2.1}辛-3-烯-2-酮(雙環磺草酮)作為活性成分,所述五氟磺草胺和雙環磺草酮重量配比范圍是1:100-100:1。
進一步的,五氟磺草胺和雙環磺草酮重量配比是1:50-50:1,優選1:25-25:1, 更加優選1:10-10:1,更優選1:5-5:1.
一種除草組合物,包含五氟磺草胺和雙環磺草酮活性成分、填充劑和/或表面活性劑。
所述除草組合物中,五氟磺草胺胺和雙環磺草酮活性成分含量占所述除草組合物的5%-90%。
所述除草組合物中,五氟磺草胺胺和雙環磺草酮活性成分含量占所述除草組合物20%-80%。
所述除草組合物中,五氟磺草胺胺和雙環磺草酮活性成分含量占所述除草組合物30%-60%。
所述除草組合物的劑型為可濕性粉劑、乳油、懸浮劑、微囊劑、微乳劑、水乳劑、懸浮乳劑、水分散粒劑、微囊懸浮-懸浮劑, 超低容量液劑。
所述除草組合物在防除闊葉雜草、莎草科雜草、禾本科雜草中的應用。
一種控制不希望的植物的方法,包括: (i) 在不希望的植物發芽之前(芽前); (ii) 在不希望的植物發芽之后(芽后), 或(iii)在(i)和(ii)時,將除草有效量的所述除草組合物施用于不希望的植物的生長場所或葉或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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