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手持式工具機驅動裝置有效
| 申請號: | 201410301731.X | 申請日: | 2014-06-27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249349B | 公開(公告)日: | 2019-05-07 |
| 發明(設計)人: | H·施密德 | 申請(專利權)人: | 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25F5/00 | 分類號: | B25F5/00;B23B45/16;B25D17/24 |
| 代理公司: | 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72002 | 代理人: | 侯鳴慧 |
| 地址: | 德國斯*** | 國省代碼: | 德國;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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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手持 工具機 驅動 裝置 | ||
1.手持式工具機驅動裝置,其具有:
至少一個搖擺驅動單元,所述至少一個搖擺驅動單元包括:
以能轉動方式受支承的至少一個驅動元件,其限定了一個旋轉軸線;和
布置在所述至少一個驅動元件上的至少一個搖擺單元,所述至少一個搖擺單元具有:
支承在所述以能轉動方式受支承的至少一個驅動元件上的搖擺盤,
至少一個力導入點,和
從所述搖擺盤延伸且限定一縱向軸線的搖擺元件;和
至少一個平衡重單元,所述至少一個平衡重單元包括:
至少一個支承銷栓接收部,
以能運動方式受支承的至少一個平衡元件,所述至少一個平衡元件從所述支承銷栓接收部沿著縱向軸線遠離旋轉軸線延伸,和
連接元件,所述連接元件從所述至少一個支承銷栓接收部沿著縱向軸線向旋轉軸線延伸且在所述至少一個力導入點處連接到所述至少一個搖擺單元,
其中,所述至少一個力導入點被構造為驅動所述至少一個平衡重單元,使得所述以能運動方式受支承的至少一個平衡元件繞著延伸穿過所述至少一個支承銷栓接收部的擺動軸線擺動,
其中,一穿過所述至少一個驅動元件的旋轉軸線和所述至少一個力導入點延伸的第一軸線與搖擺元件的縱向軸線圍出一在0°和135°之間的角度,
其中,所述以能運動方式受支承的至少一個平衡元件沿著擺動軸線延伸穿過縱向軸線,和
其中,所述至少一個支承銷栓接收部沿著縱向軸線布置在所述以能運動方式受支承的至少一個平衡元件與所述至少一個力導入點之間的區域中。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
一平面垂直于所述縱向軸線,
所述旋轉軸線位于所述平面內,和
所述至少一個力導入點相對于所述平面間隔開地布置。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力導入點沿著縱向軸線布置在所述搖擺元件的從動端部和所述旋轉軸線之間的區域中。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個搖擺單元還包括一另外的搖擺元件,所述至少一個力導入點布置在所述另外的搖擺元件上。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一個平衡重單元還包括以能運動方式受支承的至少一個操縱元件,所述操縱元件構造為移動所述至少一個平衡元件;和
所述擺動軸線沿著縱向軸線布置在搖擺元件的從動端部與所述至少一個力導入點之間的區域中。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元件構造為球面接頭。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元件構造為叉式接收部。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元件構造為接收所述至少一個搖擺驅動單元的錐形銷栓或凸球形銷栓。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軸線與所述縱向軸線圍出90°的角度。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驅動裝置,其特征在于,
一平面垂直于縱向軸線,
所述旋轉軸線位于所述平面內,
所述至少一個搖擺單元還包括至少一個另外的搖擺元件,所述至少一個另外的搖擺元件布置成使所述至少一個另外的搖擺元件相對于所述平面間隔開地布置,和
所述至少一個力導入點布置在所述至少一個另外的搖擺元件上。
11.手持式工具機,其具有至少一個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驅動裝置。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手持式工具機,其中,所述手持式工具機是鉆錘和/或鑿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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