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通信管理系統、通信終端、通信系統、以及通信管理方法在審
| 申請號: | 201410299361.0 | 申請日: | 2014-06-26 |
| 公開(公告)號: | CN104253972A | 公開(公告)日: | 2014-12-31 |
| 發明(設計)人: | 青野佳子;奧山太郎 | 申請(專利權)人: | 株式會社理光 |
| 主分類號: | H04N7/15 | 分類號: | H04N7/15 |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11105 | 代理人: | 張祥 |
| 地址: | 日本*** | 國省代碼: | 日本;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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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通信 管理 系統 終端 以及 方法 | ||
1.一種用于管理多個通信終端之間的通信的通信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具有以下各項功能部:
管理部,用于將收信終端名單信息與開始要求提出終端信息相關聯地保管,該收信終端名單信息表示所述通信終端之間的通信中的一個或多個收信終端候補,該開始要求提出終端信息表示可以利用所述收信終端名單信息且提出開始通信要求的開始要求提出終端一方;
要求受理部,用于受理所述開始要求提出終端一方提出的更改要求,該更改要求表示要求更改由所述管理部管理的收信終端名單信息中的第一收信終端名單信息;以及,
制作部,根據所述更改要求更改所述第一收信終端名單信息,以制作第二收信終端名單信息,
所述制作部制作了所述第二收信終端名單信息后,所述管理部將所述第二收信終端名單信息與表示所述開始要求提出終端一方的開始要求提出終端信息相關聯地保管。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更改要求表示要求將指定收信終端候補加入所述第一收信終端名單信息,或者從所表示收信終端候補中冊除所述指定收信終端候補,
所述制作部通過增加或刪除所述第一收信終端名單信息所表示的收信終端候補,來自作所述第二收信終端名單信息。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通信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要求受理部受理所述開始要求提出終端一方提出的利用未經更改的所述第一收信終端名單信息的要求,
所述所述要求受理部受理利用未經更改的所述第一收信終端名單信息的要求后,所述管理部將所述第一收信終端名單信息與表示所述開始要求提出終端一方的開始要求提出終端信息相關聯地保管。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通信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
所述管理部將所述收信終端名單信息與第一開始要求提出終端信息以及第二開始要求提出終端信息相關聯地保管,其中,所述第一開始要求提出終端信息表示可以利用并更改所述收信終端名單信息的開始要求提出終端一方,所述第二開始要求提出終端信息表示可以利用但不能更改所述收信終端名單信息的開始要求提出終端一方,
當所述要求受理部受理更改所述第一收信終端名單信息的要求時,所述管理部將所述第二收信終端名單信息與所述第一開始要求提出終端信息相關聯地保管,
當所述要求受理部受理利用未經更改的所述第一收信終端名單信息的要求時,所述管理部將所述第一收信終端名單信息與所述第二開始要求提出終端信息相關聯地保管。
5.根據權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項所述的通信管理系統,其特征在于,進一步具有將所述第一收信終端名單信息送往所述開始要求提出終端一方的送信部。
6.一種通信終端,其特征在于,具備以下各功能部:
要求輸入受理部,用于受理要求更改所述第一收信終端名單信息的更改要求的輸入;以及,
要求送信部,在所述要求輸入受理部受理所述更改要求的輸入后,向權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項所述的通信管理系統發送表示所述更改要求的信息。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通信終端,其特征在于,進一步具備以下各功能部:
選擇輸入受理部,用于在利用所述第一收信終終端名單信息時,受理是否更改所述第一收信終端名單信息的選擇的輸入;以及,
選擇送信部,在選擇輸入受理部受理更改所述第一收信終端名單信息的選擇的輸入時,向所述權利要求3所述的通信管理系統發送更改所述第一收信終端名單信息的要求,而選擇輸入受理部受理不更改所述第一收信終端名單信息的選擇的輸入時,向權利要求3所述的通信管理系統發送利用未經更改的所述第一收信終端名單信息的要求。
8.一種用于多個通信終端之間經由通信管理系統進行通信的通信系統,其特征在于,具有權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項所述的通信管理系統、以及通信終端。
9.一種通信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具有能夠實現權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項所述通信管理系統中的各項功能部功能的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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