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一種管道切割機械有效
| 申請號: | 201410028326.5 | 申請日: | 2014-01-20 |
| 公開(公告)號: | CN103801752B | 公開(公告)日: | 2017-05-03 |
| 發明(設計)人: | 董瓊瓊 | 申請(專利權)人: | 合肥市易遠新材料有限公司 |
| 主分類號: | B23D21/00 | 分類號: | B23D21/00;B23Q3/08 |
| 代理公司: | 合肥市長遠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34119 | 代理人: | 劉勇,楊靜 |
| 地址: | 230601 安徽省合肥市經濟技術*** | 國省代碼: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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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關鍵詞: | 一種 管道 切割 機械 | ||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管道切割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管道切割機械。
背景技術
當前,在管道切割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第一,由于管道難以固定,在切割過程中容易出現走線,造成較多廢料,第二,管道在進料過程中,操作人員需要靠近切割取,容易出現安全事故,第三,且切割過程中的相關操作較為繁重,給操作人員帶來較多不便,第四,切割長度確定較為麻煩,使得切割效率較低。因此,上述技術問題亟待改進。
發明內容
為解決背景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本發明提出一種管道切割機械,使得對管道進行切割安全、快捷、效率高。
本發明提出的一種管道切割機械,用于切割管道,包括第一動力裝置,可驅動切割刀具轉動;
第一底座,其上設有第一軌道,其上安裝第二動力裝置;
第二底座,其上設有第一導軌、第二軌道;
至少一組固定裝置,包括第三動力裝置、第一卡板、第二卡板,第一卡板安裝在第二底座上,第二卡板上設有第二導軌,第三動力裝置通過驅動第二卡板,使第二導軌在第二軌道上移動,使管道夾靠在第一卡板與第二卡板之間,第二動力裝置可驅動所述第一導軌在所述第一軌道上移動,并將夾靠在第一卡板與第二卡板之間的管道送入切割區。
優選地,第一卡板端部開設第一弧形槽,第二卡板端部開設第二弧形槽,當所述第一弧形槽與所述第二弧形槽扣合,可將管道夾靠在所述第一弧形槽與所述第二弧形槽之間。
優選地,所述第一弧形槽內壁設有第一墊層,所述第二弧形槽內壁設有第二墊層。
優選地,第二動力裝置為氣動裝置,第三動力裝置為氣動裝置。
優選地,所述第一軌道的延伸方向與所述第二軌道的延伸方向平行。
優選地,第二底座上設有頂板,當管道夾靠在第一卡板與第二卡板之間時,頂板處于管道的軸向延長線上。
本發明中,由于切割刀具與頂板之間的距離恒定,故切割長度容易確定,故使切割過程非常便捷,由于可以在切割區外安裝管道,且固定移動都依靠動力裝置完成,使操作過程安全、效率高。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提出的一種管道切割機械的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提出的一種管道切割機械的局部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2所示,圖1和圖2均為本發明提出的一種管道切割機械的結構示意圖。
參照圖1和圖2,本發明提出的一種管道切割機械,用于切割管道5,包括:
第一動力裝置1,可驅動切割刀具2轉動;
第一底座8,其上設有第一軌道,其上安裝第二動力裝置4;
第二底座7,其上設有第一導軌、第二軌道;
至少一組固定裝置,包括第三動力裝置33、第一卡板31、第二卡板32,第一卡板31安裝在第二底座7上,第二卡板32上設有第二導軌,第三動力裝置33通過驅動第二卡板32,使第二導軌在第二軌道上移動,使管道5夾靠在第一卡板31與第二卡板32之間,第二動力裝置4可驅動所述第一導軌在所述第一軌道上移動,并將夾靠在第一卡板31與第二卡板32之間的管道5送入切割區。
第一卡板31端部開設第一弧形槽,第二卡板32端部開設第二弧形槽,當所述第一弧形槽與所述第二弧形槽扣合,可將管道5夾靠在所述第一弧形槽與所述第二弧形槽之間。
所述第一弧形槽內壁設有第一墊層,所述第二弧形槽內壁設有第二墊層。
第二動力裝置4為氣動裝置,第三動力裝置33為氣動裝置。
所述第一軌道的延伸方向與所述第二軌道的延伸方向平行。
第二底座7上設有頂板6,當管道5夾靠在第一卡板31與第二卡板32之間時,頂板6處于管道5的軸向延長線上。
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將管道5放置在第一弧形槽與第二弧形槽之間,使其一端頂住頂板6,第三動力裝置33推動第二卡板32,使第二卡板32靠近第一卡板31,并使第一弧形槽與第二弧形槽扣合,從而固定住管道5,第二動力裝置4推動第二底座7,使管道5進入切割刀具2的切割區,由第一動力裝置1驅動切割刀具2轉動并對管道5進行切割,由于切割刀具2與頂板6之間的距離恒定,故使得切割過程非常便捷,切割長度恒定,由于可以在切割區外進行安裝,且固定移動都依靠動力裝置完成,使得操作過程安全、效率高。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揭露的技術范圍內,根據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及其發明構思加以等同替換或改變,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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